- 相關推薦
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本文介紹了國際技術轉讓的現狀、國際上知識產權的立法情況,一些國家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狀況,回顧了我國在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調整。探討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技術轉讓中運用有關法律來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的途徑,并建議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當今的國際競爭歸根到底是科學技術的競爭,是國家綜合國力的競爭。發展科學技術,除了依靠本國技術外,還要吸收各國的先進技術,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因此,開展國際技術轉讓,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必然成為發展本國經濟、提高本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捷徑。我國已加入WTO,國內的企業應了解并掌握國際技術轉讓的規則和其它國家的相關法律情況,以應對入世的挑戰。
一、國際技術轉讓概述
(一)國際技術轉讓定義
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中關于技術轉讓的概念是:技術轉讓是關于制造產品、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知識轉讓,但不包括貨物的單純買賣或租賃。大多數國家在本國的立法中對技術轉讓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日本在《外資法》中規定:技術引進是指工業產權和有關技術的其他權利的轉讓,以及授予所規定的使用權和給予有關管理技術的指導。我國1985年頒布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規定:技術引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通過貿易或經濟合作的途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獲得的技術,其中包括:專利權或其它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以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有技術、服務技術。
一些國家的學者們也從不同的角度闡明了國際技術轉讓的定義。如美國的科恩茲在《商業技術性技術的國際轉讓》一書中指出,技術轉讓“必須是引進方對引進技術的吸收,如果技術僅僅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并不構成技術轉讓”。他還指出:“所謂吸收是指技術接受方能夠掌握并有能力獨立使用所引進的技術。如果僅僅是技術的轉移而不包括技術的消化吸收,則是不完全的轉讓。”
綜上,國際技術轉讓概括而言即是指轉讓方將技術超越國界轉讓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
(二)國際技術轉讓的現狀及發展
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通過技術商品化,現代的國際技術轉讓就逐步萌芽、發展起來。技術先進就意味著經濟占優勢,從而在競爭中脫穎而出,立于不敗之地。因而,技術成為競爭中的焦點,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技術開始普遍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標的。據聯合國的有關資料估計,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全世界技術貿易成交額僅為27億美元,到70年代中期增至110億美元,到80年代中期則激增到400~500億美元,進入90年代以后,則超過1000億美元。
以“和平與發展”為主題的良好的國際環境為使高新技術的發展和國際技術貿易提供了更廣闊的舞臺和更好的機遇,因而國際技術貿易出現了嶄新的面貌:其一是國際技術貿易額在國際貿易總額中的比重加大。其二是年增長速度加快。1990~1994年世界技術貿易平均年增長16.35%,1994年技術貿易額與1974年相比,20年間增長了25倍。其三是國際間的技術貿易已經與產品貿易緊密結合,技術密集型產品已上升到1000多億美元,占總額的70%.其四是國際技術貿易與資本輸出進一步結合。如美國的技術出口額30%的對象為美國在海外的技術企業。其五是國際技術貿易的范圍更廣、地域更大,差不多遍及到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地區。發達國家多向發展中國家出口技術,而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世界上則主要扮演接受者的角色,雖然有些國家已開始著手技術出口業務,但規模不大。當今世界,工業發達國家擁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源占絕對優勢。同時他們還具有引進技術雄厚的資金條件和很強的吸收消化能力,因此,無論是世界上的技術出口還是技術進口,大部分集中在工業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
(三)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
國際技術轉讓的概念已經鮮明地告訴人們,轉讓的標的不是別的,而是技術和知識。國際技術貿易更是以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為其交易的對象。而知識產權是指法律所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其中工業產權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其中作為智力創作成果而可依法成為專有權的“禁止不正當競爭權”主要指專利中無法包含的KNOW-HOW權,商標權中無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產品的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產權的范圍發生了變化。在《關貿總協定》(GATT)的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其中的《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代替《關貿總協定》之后,也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它已經將知識產權的范圍劃為: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其中所涉及的對未被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實際就是指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自然包括對KNOW-HOW的保護。因此,作為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本文所指的知識產權僅指不包括版權和鄰接權等在內的工業產權和“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二、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保護途徑
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國際技術轉讓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而作為技術轉讓的標的知識產權,則將成為國際貿易競爭的焦點。因此,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法律等各種手段保護本國、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便成為企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有力且必須的堅強武器。
(一)國際立法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可以說在世界各國已達成共識,只有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促進國際技術轉讓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積極致力于創建和維護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各種國際性公約,已使知識產權向國際化趨勢邁出了一大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是迄今為止最廣泛、最基本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1883年訂立,1884年正式生效。公約中保護工業產權的范圍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其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對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于1970年簽署于華盛頓,1978年生效的《專利合作條約》(PCT)是一個程序性的國際專利申請條約,其主要作用是簡化了其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范圍內申請專利權的手續,降低了在多國申請專利權的費用。另外,對于那些采用專利實質性審查原則而本國專利局又缺乏審查能力的公約成員國,《專利合作條約》可以幫助這些國家就專利的實質性條件作出初步審查報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是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訂的有關商標注冊的國際協定,旨在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該協定簡化了商標國際注冊的手續,節省了費用,同時在取得商標國際注冊后,還享有《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優先權。為了彌補《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局限性,更好地開展商標國際保護合作,1973年6月12日在維也納簽訂的《商標注冊條約
【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相關文章:
試論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03-19
國際專有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03-19
論“自主知識產權”及其法律保護03-28
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及對策漫談03-11
國際技術轉讓計價與核算探微03-21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英譯淺談03-24
人權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03-07
如何處理國際展會知識產權危機03-21
國際商務中談“守時”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