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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 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摘 要]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異,形成了對國際投資,尤其是高新技術國際投資活動的障礙。而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下的多邊條約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缺乏有效消除各國國內立法差異的規則和進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辦法,缺少強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及時反映新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WTO【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 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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