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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刑事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反復夸大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界、專家、學者就當前我國的文書和裁判文書的改革進行了。以為,我國以前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重辦案輕文書的現象雖得到很大改觀,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不規范、不充分的突出題目,需要進一步規范和改革,包括其中的說理要求進行強制性的規定。針對個別法院對裁判文書的論理不夠重視,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書制作中一概而論,說理含糊不清,籠統概述,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論證與說理不足的現象尚未得到有效解決,司法權威的公信力等題目。筆者根據多年來的司法實踐,對刑事裁判文書論證與說理中的相關題目談一管之見。一、對刑事裁判文書論證與說理的熟悉
1、司法權威的公信力來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說明。法院對各類刑事案件審理,主要的結案方式就是以裁定書、判決書的形式向公布審理的結果。由于法院審判經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和盡大多數公眾不可能到庭旁聽審判過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徑就是公然自己的判決理由,使判決的根據最大限度地反映審判結果,對做出的裁定、判決書進行充分論證,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進步刑事裁判文書質量,增強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進步司法權威的公信力有著重大的意義。
2、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有著無可替換的作用,也是落實司法為民、反映民眾意見的綜合體現。在進步公眾法律意識的條件下實現判決與公眾意見一致,更需要通過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來體現,民眾的法律意識會在與自己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具體判例中培養起來,對裁判文書的公道論證與說理,讓社會和民眾相信判決的公正與公道,從而接受判決,對進一步進步公民法律知識和法制起到積極的作用。
3、刑事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拯救和教育罪犯尤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數簡單案件相對的裁判說理輕易把握。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僅有諸多法外因素滲透,還面臨著價值判定的挑戰。法官在對抗確當事人之間對裁判的論證尤為必要。假如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充分,依據法庭查證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會自動放棄狡辯,認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訴和申訴,真正達到拯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促進法官司法實務水平進步,推進法官的職業化進程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當今依法治國普及公民法律知識的條件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進步。社會對職業性法官的呼聲更加強烈,對法官能否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社會監視力度也在不斷加強。所以,裁判文書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志,法官司法實務水平的進步反映在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中極為重要。真正將裁判文書進步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駕馭法庭審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判定、解決各種復雜疑難案件的能力,還要具有演繹、回納、論證、說理的文字功底,將所審結的案件以規范的法律用語,簡捷的文字方式,論證講理的在裁判文書中表達出來,展現在社會和公眾眼前的是一份讓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權威的裁判文書,才能進步法院在社會上的公信力,真正實現司法為民、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對刑事裁判文書充分論證
裁判文書論證的條件離不開審判活動,法院只有依法對個案進行審判以后才能做出結論性的裁判結果。
1、審判活動中經過法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是制作裁判文書的基礎。裁判文書要盡可能反映庭審活動的全過程,要按照庭審中依法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來制作裁判文書。它除了在文書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論文書樣式》的規定制作外,在內容上應當全面反映庭審活動。,有個別裁判文書夸大要張揚法官的個性,脫離樣式的規定任意將裁判文書的制作混同于撰寫學術論文,追求長篇大論式的風格;有的根本就不進行論證、說理,過于簡單化,不區分個案事實情節,以至于裁判文書任意制作,失往了法律的嚴厲性。實在裁判文書的制作一定要根據個案情況,該長則長,該短則短,而且能短則短,是非適宜。
2、法院裁判文書應全面客觀地反映控辯雙方或者訴辯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除自訴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支持公訴的,指控的犯罪事實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收集了大量有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在列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綜合敘述,并扼要列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和適用法律,請求事項等,防止出現照抄起訴書全文,不進行回納敘述的作法;對于被告人的陳述、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對辯方提出的無罪、罪輕、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辯護觀點全面客觀的反映,綜合辯護的主要論點及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要進行具體分析、列舉,以充分體現控辯式的審理方式,突出依***理進行充分論證。
3、審理查明的事實是法院裁判文書的核心,是判決的基礎。制作刑事判決書,首先要把事實敘述清楚。要對查明事實進行回納性論證,要層次清楚,重點突出。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和被告人在案發后的表現,按時間先后順序敘述,一人犯數罪的應當按罪行主次的順序敘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以主犯為主線進行敘述;團體犯罪案件,可以先綜述團體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或者罪重、罪輕的順序分別敘述各個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把在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作為認定案件的充分根據和理由。案件事實未經法庭調查的,沒有證據證實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認定事實上不能采納。
4、對證據的論證是裁判文書中認定事實的依托。證據的采納應當以庭審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為條件,要留意通過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來證實判決所確認的事實。對一審公訴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此類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認罪為條件,附帶相應的適用條件,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不持異議,應當在裁判文書證據部分盡量予以簡化,對證據的具體內容無需再行系統論證,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實的事項作出說明即可。相對于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裁判文書,不但要引用證據的名稱及所證實的事項,還要對證據的來源和證實的主要內容進行列舉,并以論證的回納引用,應當將能夠證實案件事實的證據運用到裁判文書中,盡量使用法律術語,并留意語言精煉。要防止并杜盡抽象、籠統的說法或者用簡單羅列證據的做法。引用證據和論證時,切忌說空話、套話,要論點明確、論據充分又不失證據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
5、證據要盡可能寫得明確、具體。應當因案而異。案件簡單或者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復雜或者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要進行具體分析、認證,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也應在裁判文書中反映出來,裁判文書要突出依***理進行充分論證。一人犯數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還可以分項或者逐人逐罪敘述證據或者對證據進行分析、認證。對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在控辯主張中可不予敘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三、刑事裁判文書理由部分的論證與說理
刑事裁判文書的理由是將犯罪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紐帶,是判決的靈魂,是人民法院對個案審理后作出的綜合性結論。其核心是針對案件特點,運用規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構成,具體闡述公訴機關的指空事實和罪名是否成立,辯護方所辯護和辯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實,終極得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結論性判決結果。所以,裁判文書理由部分的論證與說理決定著全案的定罪量刑。
1、裁判理由中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論證與說理。在判決理由論證中,要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和犯罪構成理論,全面闡述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條款和犯罪構成的要件,要將犯罪的性質、侵犯的對象、實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說理性的論證,并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意見都應明確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條文,不闡明適用法律的道理。在確定罪名時,應當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對一人犯數罪的,一般先敘述重罪,后定輕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正確確定罪名。
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示的證據是否被采納,要進行綜合性論述。對于法庭審理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沒有當庭得到認證的,判決書中在證據部分已予采納和引用的,在理由中應當作出明確的答復。特別是對于起訴的內容與案件事實不符,判決的結果改變定性,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將要判處無罪的案件,要充分依據事實和法律,全面闡述改變定性和無罪的理由,擺事實、講道理,說理力求透徹,邏輯嚴密,無懈可擊,使理由具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真正達到維***律的尊嚴和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對辯護方提供的證據和辯護意見的論證與說理。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供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應當有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假如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應當分別或者綜合予以認定。對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與案件事實相悖,法庭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按照事實和證據予以說理性的駁回。防止不說理或者采取不答復的作法,避免引起辯護方對裁判結果的不信認,也可能會以此為由而提起上訴、申訴。
4、二審刑事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要針對上訴、抗訴所提出的意見和理由,進行全面的分析、論證。具體闡明一審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用說理的對上、抗訴的意見進行綜合敘述,提出采納或駁回的理由要具體、充分,有理有據,實現裁判的終結效果。
綜上所述,只有對裁判文書充分的論證與說理,達到實體與程序的密切配合,真正把案件辦成公然、公正、公平的鐵案,才能實現、拯救罪犯的目的,進步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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