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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考
[論文概要]隨著法官職業化、司法現代化進程的日益推進,法院文化建設這一命題越來越廣泛地受到我國司法界、學術界的關注和認同,一些學者、法官相繼發表了這方面的調研文章,很多法院將加強法院文化建設作為進步法院整體素質、促進公正與效率主題實現的有效途徑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由于法院文化建設在我國司法領域是一個較新的課題,其理論性和實際指導性都很強,法學界和司法界對該課題的基本理論、價值取向等理解不一致,司法實踐中各法院也只是根據各自的理解操縱,故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在研讀有關資料和深進調研的基礎上,試圖對法院文化進行***度的分析,深刻揭示法院文化的內涵、本質、淵源、特點等,并就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建構法院文化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見解。
一、法院文化的內涵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過,由于文化本身的多義性,對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釋者自身的觀念、意識、認知結構、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現千差萬別的態樣。在西方,文化一詞來源于拉丁語culture,語義為耕作、培養、教育、發展,進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發展、培養,人類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以及人類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在我國,《辭海》中將文化定義為:“從廣義來說,是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來說,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文化本身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法院文化作為文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有其特別的屬性,它產生于法院這一特定的社會組織之中,是存在于法院群體中特有的文化。它既要遵循文化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共同準則,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對于法院文化的概念,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也沒有一個同一的熟悉,筆者將各種提法回納一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種“總和說”。以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治理活動中形成的一種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種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規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表現的總和1.第二種“精神現象說”。以為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質為載體的精神現象,是以價值觀為主要內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為方式。第三種“群體意識說”。以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在司法活動中所持的信念和價值觀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導地位的治理形式、傳統和現實的特性等等2.上述幾種解釋,由于站的角度不同、概括的方式不同,得出的定義也不盡相同。“總和說”描述了法院文化的范圍,“精神現象說”突出了法院文化的核心,“群體意識說”則指出了法院文化的載體。盡管在描述上各有不同,但透過這些解釋,可以看出某些共性,概括起來,筆者以為法院文化具備以下八大特性:一是客觀性。法院文化是法院與生俱有、客觀存在的,我們現在提出構建法院文化,并不是由于原來沒有法院文化,而是由于熟悉到法院現有文化的建設力度跟不上法官職業化、司法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力度。二是發展性。法院文化是動態的,不斷發展變化的,其發展規律是從無到有、從抽象到具體、從散亂到系統、從單一到豐富的變化過程。三是指導性。法院文化對法院的整體行為和法院工作職員的個體行為起著指導的作用,對法院發展目標有質的規定性,同時通過整體的價值認同來指導法院個體行為。四是約束性。法院文化通過對法院群體成員行為形成一種無形的群體壓力,使法院倡導的群體共同意識在群體成員的個人價值觀念中內化,形成一種無形的標準,來操縱控制法院的各項活動。五是整體性。法院文化必須對法院的整體行為發揮指導與約束作用,僅僅作用于法官的個體行為,就不能成為法院文化。這種整體性表現為法院文化的全面性、長期性和獨立性。同時,法院文化作為一個整體文化,是法院全體工作職員、個體文化的集合與整合,是一種群體文化,其發展需要并由法院群體來推動。六是輻射性,法院文化一旦形成較固定的模式,就會對社會產生影響,就能讓社會公眾更加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七是傳承性。法院現有文化有著歷史文化的蹤影,也必將在未來文化中找到蹤影。法院文化正是在有選擇地繼續歷史文化的基礎上發展的。八是特殊性。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在于法院特殊的組織目標、組織價值觀和行為方式3.特殊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特殊的價值就是法律至上,特殊行為方式包括思維方式、交往方式等。
二、法院文化的淵源
(一)歷史淵源
從歷史上考究,中國古代從未出現過現代意義上的法院,由于當時司法與行政不分,司法權隸屬于行政權。在中心曾設立過專門司法機構,如大理寺。而在地方,司法機構則完全并進行政機構,不另設司法活動場所,行政主座同時也是司法官員。因此,傳統社會的法院文化較之于其他行政機構,在表象上,甚至在內涵上,幾乎沒有什么差別。我國現代意義的法院雛形出現在***時期4,到了改革開放,中國真正開始法制建設后,法院才成為獨立的司法審判機構。二十多年來,逐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法院文化。
(二)形態淵源
關于法院文化的形態淵源,也有很多種分法,有的學者從研究社會文化的角度出發,以為法院文化由表層的物質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和深層的認知(精神)文化組成。有的則按“文化結構說”將法院文化分為制度文化、實踐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個方面。筆者以為,法院文化的形態淵源表現為四個方面:一是物質文化。是以有形的實物形態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長期的審判與建設實踐中逐步積累的,凝聚著法院精神文化實質的,為了實現法院職責,推行法院規章制度和行為準則而創造的一切物質環境的總和,包括辦公環境、審判場所、司法裝備、生活場所等。二是治理文化。是指法院在從事審判活動、治理活動中形成的與法院司法精神、價值觀念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院治理理念、治理方式、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等。三是行為文化。是指法院群體在審判活動、研究培訓、生活娛樂、人際交流中產生的活動文化。包括訴訟行為、法官的言行舉止、行為習慣等。四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在長期的審判與治理實踐中,為實現法院發展目標和履行法定職責,由法院群體共同參與創造而形成的,為群體成員所認同和遵守的,推動法院群體繼續社會化的法院群體共同意識,包括價值取向、法院群體形象和精神、思維方式、人文品格、職業道德等。
三、法院文化建設的要點
(一)法院文化建設的關鍵是樹立現代司法理念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院群體為達到公正的司法終縱目標,在對司法權本質特征及其運行規律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內心自由選擇的,堅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實踐中奉為最高行為準則的基本觀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獨立、司法***、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潔等等。從一定意義上講,法院的物質文化、治理文化、行為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外在表現,精神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內在表現。是否確立了先進的現代司法理念,對于法院文化建設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必須教育、引導法院群體牢固樹立現代司法理念,以理念指導行為,將現代司法理念體現到每個案件辦理的每個環節,同時在法院文化建設中要處處體現現代司法理念。
(二)法院文化建設的核心是培育法院群體崇高的價值觀
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群體的價值觀,法院群體價值觀決定著法官精神文化的基本格調和精神面貌,為法院審判與治理實踐規定了方向,同時決定著物質文化、治理文化、行為文化的內容。法院群體是否具有崇高的價值觀,關系到法院事業的興衰和成敗。將司法公重視為自己的生命和靈魂,這應當成為法院群體共同遵循的價值觀。法院文化建設的核心目標就是要讓這一價值觀始終占據法院群體的精神世界,成為法院群體精神世界的最高理念,把一切與之相抵觸的價值觀念從法院群體精神世界中清除一空。同時要將這種價值觀轉化為法院群體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使其一切言行都嚴格約束在這一價值觀所要求的規范之中。要通過法院文化建設,引導和激發法官的自覺公正行為,充分調動法院群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三)法院文化建設的基礎是堅持以人為本
法院文化作為一種“無形規則”,存在于法院群體的意識中,法院文化離開了法院群體根本無法獨立存在,“以人為本”是形成良好法院文化的基礎。在法院文化建設中,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愛護人、關心人、培養人,通過說服教育、感情投進、關心體貼、形象影響、激勵尊重、心理溝通等,養成法院群體的職業尊榮,進步其思想道德素養,培養其命運共同感、工作責任心,培育其良好的道德風尚和行為準則,促使每位法官充分開釋其潛能,發揮其才華,實現其報負。
(四)法院文化建設的靈魂是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體共同價值觀念、發展目標、治理哲學、司法理念的集中體現,是法院文化的靈魂,是激發法院群體事業心和責任感的內在動力。它是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有機結合,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崇尚科學精神、無私奉獻精神等。在法院文化建設中,法院應當結正當院群體思想實際和法院發展目標,注重形成自身獨特的法院精神,精心提煉出最適應本院發展,最有價值的精神,使之得到廣泛認同,以此作為一種精神支柱,一種共同的目標,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為準則,使法院群體牢牢圍繞設置的共同遠景,在法院精神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動下,思想上高度同一,行動上高度一致,朝著既定目標奮力拚博。 四、法院文化建設的途徑和方法
(一)大力加強法院物質文化建設
法院物質文化建設是保證法院完成各項工作的需要,是樹立法制權威的需要,是進步法院治理水平的需要,同時也是進步工作效率的需要。法院物質文化建設要體現現代司法理念,體現文化底蘊,體現人文精神,要便于科學治理,做到統籌規劃、經濟實用。整體布局必須莊重、威嚴、簡潔、寧靜,給人以神圣感,從辦公區、審判大樓、審判法庭到內部設施都要體現法院文化特色,突出法院風格,使法官在這種文化氛圍中既感到環境對自身言談舉止和行為規范的要求,也感受到精神上的愉悅和自豪,使之更加嚴格自律,愛崗敬業。在當前法院文化建設中,筆者提出三點建議:一是改革現行執行職員穿法官制服的做法,給執行職員配備制式的警服及警具械具,以強化強制執行的外在形象,體現國家的強制力、執行的威懾力和司法的權威性。二是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以座椅替換囚籠,在押解被告人時,為其配戴頭套,以體現對被告人人權的保障,彰顯司法文明。三是用“法官及其他工作職員”的稱謂代表“法院干警”。由于從語言層面上講,“法院干警”已落后于時代對語言的發展要求,從司法改革的大方向講,該稱謂不符正當官職業化建設的要求。固然僅是稱謂上做小的變化,但它體現一種現代司法理念,既可彰顯法官的職業尊榮,也可豐富和發展法院文化。
(二)大力加強法院治理文化建設
法院治理文化要體現現代化的治理理念。要樹立重視治理、強化治理的理念,樹立德治、法治并重的治理理念,樹立科學治理、規范治理的理念。治理的文化梯次是由科學治理發展至人本治理,再發展至文化治理。其中科學治理是條件基礎,人本治理是發展方向,文化治理是最高境界,是一種無聲的監視,可達到一種“無為而治”的境界。在法院治理文化建設中,一是要加強制度化治理。按照由主及次分類制定、相互兼顧整體協調、剛柔相濟寬嚴有度、條理清楚簡明實用、立足現實兼顧未來的要求,建立法院規章制度,豐富和完善法院治理文化,使其成為公正司法的機制、清正廉潔的機制、激勵人才輩出的機制。同時要在具體實踐中充分發揮制度文化的治理功能,使其在執法活動中既發揮硬性的法紀制約作用,又發揮軟性的道德制約作用。二是突出“以人為本”的治理思路。注重情感治理,通過情感的雙向交流和溝通,激勵員工,激發法院群體的積極性,清除其消極情緒。注重***治理,讓法院群體共同參與決策,鼓勵其多提公道化建議,并對法院的各項活動進行監視,以命運共同體的形式調動全體職員參與治理的積極性,使其產生主人翁的責任感。注重自主治理。各部分、各人根據法院的發展戰略和目標,自主制定計劃,實施控制,實現目標,自己治理自己。要充分信任,充分授權,最大限度地激發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三是探索文化治理。用先進的文化塑造法院群體,培養其高尚的職業道德操守,形成優良的法院文化氛圍,從而使每個法官和其他工作職員都處在良好文化氛圍的熏陶、感染、約束之下,實現自律與他律的交融。要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占領先進文化陣地,豐富法院的文化生活。加大文化設施的經費投進,興建圖書館、娛樂活動室、體育館等文體活動場所。積極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編輯法院文化手冊,將法院文化的核心任務、目的、構建法院文化的方法和途徑、法院文化的近期目標和遠景規劃、法院文化絮語、成功格言等匯編成冊,讓法官隨時翻閱,銘記于心。
(三)大力加強法院行為文化建設
法院群體行為要與現代司法理念保持高度一致并充分反映司法理念,成為現代司法理念的有機載體,同時要與規章制度充分保持一致,與道德規范要求相一致。一是要加強司法禮節的建設。司法禮節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觀和感覺形象,不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對于社會公眾有著無以替換的感知、影響和接納作用。要抓儀容儀表,抓基本禮節,抓文明用語,引導法院群體總結體現本職特點、內容簡明扼要、便于記憶操縱的文明用語和文明忌語。二是加強司法紀律建設。嚴格遵守考勤紀律、保密紀律、形象紀律等。三是加強司法職務建設。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潔。四是加強庭審技能建設。庭審語言正確、凝練、嚴謹、嚴厲,嚴格遵守庭審紀律,樹立法官良好的形象。
(四)大力加強法院精神文化建設
法院群體精神作為法院文化的靈魂,內容豐富而深刻。在設計法院群體精神時要體現時代性、先進性、科學性、實踐性、群眾性和創新性。同時要通過一定的形式,使法院群體成員熟悉、接受法院精神文化諸要素,并以其為內容,在思想觀念上確立一種內在的、自我控制的行為標準,從而在價值判定、選擇、取向等方面與群體采取一致行為。要抓好***灌輸,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傳遞法院精神文化,從而對群體產生導向、熏陶、激勵和制約作用。抓好教育培訓,采取專題研討、系統學習、專家講座、知識競賽、調查研究等生動活潑的文化形式,對法院群體進行理論教育和引導。抓好榜樣示范。樹立法院先進典型人物,培養塑造先進典型,用榜樣的氣力昭示法院精神文化的豐富內涵。抓好實踐錘煉。使法院精神文化牢牢扎根于實踐,并得以不斷充實、更新和發展,從而使法院精神文化有效轉化為現實的精神動力。要培養法官的職業尊榮,提升法官法律思維能力,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打造法官獨特的人格魅力,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營造積極向上的人文環境。
注釋:
1、丁義軍、隋明善:《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P89
2、王雙喜:關于法院文化的思考,人民法院報,2001年3月19日
3、李玉杰:《審判治理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P282
4、蒲堅主編:《中國法制史》,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年7月版,P301-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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