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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的姿態和進路
這里想就我的這本書,也是前期的動機和講一講,作為一點交流資料。我在人大一個講座中,把我的這個狀態稱為:從撤退開始。我覺得我進進學術,要選擇一條退回到某個確定的傳統的路徑,然后徘徊前行——我比喻為找到家的感覺。歡迎各位繼續批評和評價,這對我的從教生涯來說,肯定是最寶貴的資源。 一、我的寫作動機 1、第一個動機:打一個研究基礎 我寫作這本民法總論,是與我的教學有關的。我在政法大學從教9年。從一開始,我就把做研究和做講義聯系在一起。過往,在未教學之前,我對民法書籍和資料,以及其他書籍和資料的閱讀是疏松的,為所欲為的。但是現在要做一個教師、一個研究者,就必須有一個必要的整理,當然這個整理不是回頭的,而是向前的梳理。 我以為做一個研究者,首先必須有一個基礎,這個基礎就是對傳統知識有系統有深度的積累。我覺得要有個對學生負責任的態度,也要有個對學術界負責任的態度。我要把這個基礎做為我的知識背景,呈現出來。而撰寫講義正是一個積累的好辦法。 假設有一天,我有很多論戰的朋友,他們就可以從這里開始,找到我的出發之點。 實在,我在民法其他部分都有了初稿。是分階段完成的。但這本民法總論花心血最多,而且付諸了博士階段的時間和心力。所以,就出版了出來。我預備在今后,不斷加以修改。 2、第二個動機:找到一個家的感覺 學術研究應該是有背景的,學術應該在傳承中發展。我覺得這種做學術的主義態度,是學術可以真正發展的精華所在。學術學術,先學后術。學術,哪怕是反叛的學術,也必須有其知識背景。比如,海德格爾與胡塞爾,就是這樣的一個關系,海德格爾從胡塞爾那里獲得知識傳承,然后獨辟門路。 德國民法學的繁榮和發展,是與他們的學術歷史主義態度不能分開的。正是由于學術的連鎖,才使其既積累多多,又新意疊出。我記得在美國哈佛燕京參加一個學術研討會時,一個界的朋友曾與我言道:國外學者與中國學者打交道時,經常會感到迷惑,由于他們總摸不清他們的背景,不知道他們的知識進路,因此每每想要爭辯,也不該如何下口。實在,我們不少學者是無背景的,我們有多少成型的學派呢?能不能成為一個學派,要看是否有相對確定的研究方法、相對確定的思想觀點體系、相對確定的延續性。我覺得當我們的學術還處在沒有背景,為所欲為,無從被爭辯之中,怎么說也不是一件好事。 所以,我決心要做一個研究者,首先還不敢像蘇力先生那樣,問我們對中國法學的貢獻是什么。他是學術修養很深的,是我佩服的。我現在只想要做也只敢做的事情是,找到自己的背景,找到家的感覺。我覺得海德格爾說得好,重要的應有個家,并把根扎在思想傳統中。而這種整理性寫作,就是在民法傳統領域的這樣一個尋找。 在寫作中,我發覺材料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簡單了,而是非常復雜,每每使我不敢確定如何取舍,如何抉擇,真有如履薄冰之感。最后,我以自己有限的能力,采取盡力克制***和偏見的態度,搭建了這個小屋。 二、第二個話題,談我的寫作方法 1、開放性寫作 我個人對后的思想體系是抱觀看態度甚至懷疑態度的,大家可以從我1998年發表在《比較法研究》的《實在性》這篇論文了解一些我的這種態度。但是,我對于后現代的處理知識的方法卻是很欣賞的。齊格蒙·鮑蔓教授在其名著《立法者與闡釋者》中,在提到現代與后現代的對立時說,二者在對世界或者知識的表述方法上是非常不同的。現代型知識分子喜歡扮演一個“立法者”(LEGISLATOR)的角色,后現代型知識分子卻不同,把自己轉為“闡釋者”(INTERPRETER)。 型知識分子喜歡扮演一個“立法者”(LEGISLATOR)的角色,通過權威性話語,進行知識的建構活動,似乎擁有從事知識仲裁的正當權威。某種程度上說,這就是形而上學。但是后現代型知識分子卻不同,把自己轉為“闡釋者”(INTERPRETER),通過解釋性話語,來進行知識敘述。這種闡述方式是有相當的寬容性,它會關注對手的存在,并有深進到相異的知識體系中的要求,換言之,不是壓制而是溝通。這就是格爾蔓所說的“深描說”,或者哈貝馬斯的“溝通理性”。 我是很欣賞闡釋性方式的。所以,我在的中,嘗試這種闡釋式的方式,盡量使用一個傳統的語言,但留意其他傳統的存在。我的目標是想使知識敘述變得委婉、有爭辯性。我特別欣賞海德格爾的一句話,他說,家,有如一條過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應當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現出來,而自己隱身其后。海德格爾說不是什么拯救之道,而不過是一條田間小路。我想法學更是這樣,甚至是一條羊腸小道。我想,我們今天從事法學研究,也應該是往通過適度的方式,把作品解放出來,而不是掛在懸梁之上。 所以,讀者可能看到我的書中固然有一個體系,但總是不斷的妥協,不斷追求更開放的空間。不過,我也發現,一旦寫作,這種開放總是被自己的內在見解所擠壓,所縮減。由于寫作過程的人總是很興奮、又很疲憊的。一旦疲憊,總是想縮回自己的屋子里往。 2、基礎性寫作 我把自己的寫作定位在基礎性寫作,這就是說,在研究之前,先采取退卻的態度,退到對已有知識的梳理那里往。我給自己所定的創造目標是零。我這不是悲觀,由于我相信,缺乏傳統知識的人創造的東西肯定不會高于零。資料應當盡可能新,所以每一個,盡可能核查新的資料。比如說,禁治產宣告制度的廢除、監護制度支屬化等,我在資料上都作了刷新。 基礎性寫作不即是重復寫作,所以,我不完全同意我的民法總論只是民法學或德國民法學的重復之說。我試圖追求格爾蔓所說“深描”。各位可以再看看我使用的寫作結構,以及在第1章\第3章\第5章某些具體部分所做的枯燥的工作。資料是無窮的,可是可以占據的資料卻是有限的。我的任務是在有限的資料那里,盡可能展開他們的公道聯系,然后把那些占據聯系要點的確定下來。 所以,所有的系統整理都是有限的,我覺得重要的是,要通過積累學術能力,在有限中挖掘。 3、運用分析工具 現在的人們已經厭倦了注釋法學,我想這個中原因,是目前注釋法學在對象上沒有什么新奇,而在注釋手法上過于重復、樸素。我個人比較喜歡分析法學尤其是分析法學的態度。同樣對于實證法,分析法學開創了一條新路,就是用分析來整理和評價實在法。分析法學可以激活注釋法學。 我今天還在學習分析法學。我曾經有過計劃,要對分析法學的演進做一個整理工作,現在看起來這個工作不好做,每一個分析法學家都有一個復雜的工具箱。沒有這樣的整理,不會有新的方法或者深度的運用出現。所以,我現在運用的分析工具,還是“樸素”的。 所以,我很清楚,自己的研究工作剛剛開始。民法總論是一個草稿。很多題目是從對現行國內審閱進手,了解其真意、追出其矛盾。比如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題目。比如責任能力的制度含義。然后進行資料收集和閱讀,閱讀中盡可能用對立、懷疑的態度不斷追問,然后把取舍的資料描述下來。 在這個階段,實證法和重要學者的闡述是我作分析的對象。對于前者,我盡可能采用歷史背景分析、規范分析、結構分析的方法,盡可能獲得更豐富和正確的信息。對后者,我著力往尋找學術的對立或面,繪出一個多視覺的學術圖象。【《民法總論》的姿態和進路】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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