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相關問題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和科技的不斷創新,人們的交流方式更加多樣化,電話、短信、郵件、微信、微博和QQ以及各種具有溝通功能的APP等傳遞信息的電子數據形式也日益的成為人們交往的方式。隨著民事和刑事案件越來越多的涉及這種新穎活躍卻相對復雜的電子數據,電子證據進入人們的視野。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在證據中均增加了電子數據這類證據,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地位。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電子數據在立法層面還未進一步制定具體明確的電子證據規則,面對紛沓而來的民事網絡侵權和刑事計算機犯罪等案件,電子證據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司法實踐迫切需要立法對電子證據相關問題進行具體研究和指引。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特征及相關辨析
隨著計算機的問世,電子商務的發展促使越來越多的人使用電子信息技術。這在改變人民生活的同時也導致了相關信息電子等基礎概念的變化,使得我們很難準確的定義電子證據。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對電子證據的概念的討論,理論界并未統一,各種定義紛紛紜紜。有的學者從工具性角度出發,依托計算機系統而界定其運行中產生的證據,甚至進而分析出廣義和狹義的概念;有的學者從其表現形式角度進行概括以磁性介質為媒介的電子數據;還有的學者從其產生的淵源進行分析認為是訂立合同中所涉及的數碼信息。各種定義都有其合理性,但大多側重于某一方面,從長遠考慮為了能夠進一步深入研究電子證據,對電子證據達成共識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國際上通用的數據信息的概念包含了電子數據信息,而我國相關法律修改時使用的是“電子數據”,可理解為電子形式的數據信息,強調的是以電子形式記錄數據而非內容。由此可見,電子數據是以電子、數字、電磁或光信號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種由近現代電子技術帶來的特殊存在形式。它無法為人所直接感知,必須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轉換為常人所能識別、認知的證據形式,亦即電子證據。顯然,電子數據是可以轉化為各種不同的外在形式,盡管形式存在不確定性,但是這些證據形式都是電子證據。換言之,電子證據的內涵和外延是開放的。
(二)電子證據的基本特征
電子證據屬于新時代的產物,除了具有傳統證據類型的共同特性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外,還具有特殊之處。
1.具有無形性、客觀真實性和易被破壞性。電子證據是一種電子數據信息,其由“0”和“1”組成的.編碼通過計算機進行傳輸和運行,而這都是我們無法觸摸到的無形數據。正因為這些數據一旦被確定下來,其數據在傳送與存儲過程中基本上不會發生錯誤,其記錄的內容是客觀真實的,同樣在具體操作中很容易進行修改刪除,極易被破壞。
2.具有依賴性、可分離性和重復性。電子證據是數字化時代的產物是一種存儲在網絡虛擬空間里的信息。這些信息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存在,對存儲介質的依賴性大。但這并不表示這些信息與載體不可分離,相反,同一信息的內容可以復制轉載到不同的載體。并且這些信息收集、保存相對容易,傳送方便,可以反復的使用,有利于作為證據使用。
3.具有隱蔽性、高速傳輸性和可恢復性。電子數據是存在與磁性介質之中,只有轉化后才能為人感知。犯罪分子在存儲電子數據時,通常會進行偽裝如多層加密或者混淆在數以千萬合法文件中,十分不利于偵查。而且,電子證據在虛擬空間傳輸速度快,便于犯罪分子就地隱藏和轉移,特別是在實施國際犯罪、團伙犯罪等跨區域性犯罪行為時更起著關鍵性作用。雖然電子證據很容易被破壞,但是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還是能予以恢復的。
(三)電子證據相關概念的辨析
1.電子證據與視聽資料區別。視聽資料一般是通過以某種電磁或其他類似電磁的形式存儲在一定的介質上,并以錄音、錄像等方式存儲的信息資料,需要通過借助工具轉化為可視形式,并且原件與復制件沒有差別,這些都與電子證據存在共同之處。但是兩者的差別也是明顯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錄音、錄像等設備存儲信息來證明事實,而電子證據則是通過計算機系統的運行記錄下信息來證明事實;視聽資料需要依托錄音帶、錄像帶等物質載體,而電子證據則是依賴于計算機設備及其特定的系統軟件環境;視聽資料是以原聲或影像再現的單一多媒體方式來表現,電子證據則是以多媒體方式表現。
2.電子證據與書證的區別。書證是以記載的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電子證據則是通過特定載體才能證明案件事實。法律規定書證應當是原件,電子證據則不一定。此外兩者在保存、保真上也是不同的,電子證據容易被破壞,而書證就相對而言不易刪改。
二、 電子證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電子證據的有了近兩年的實踐,通過實踐發現電子證據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1.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成為日常生活的必備品,電子信息和一些社會問題錯綜復雜的聯系在一起,嚴重威脅著社會的安定。在解決這類糾紛和案件時,訴訟的焦點逐漸轉向電子證據的處理上。特別是網絡公證的出現,極大的改變了傳統的公證手段。網絡公證是一個全新的概念,也叫做網絡證據保全公證或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是指特定網絡公正機構,應當事人申請,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對取得或保存難度比較大或者將來可能會毀毀損滅失的電子文件進行證據保全等的公證行為。但是,由于我國網絡公證還不完善,亟待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2.在網絡侵權案件中,電子證據的處理也存在難題。網絡侵權是發生在虛擬網絡空間內的侵權行為,較之現實生活的侵權具有隱蔽性。這使得電子證據的認定存在種種困難,尤其是證據的固定問題。雖然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當時采取頁面內容影像保存、通知并要求網站協助保存、提供侵權人相關信息、申請公證、向有關部門舉報等手段,但仍需要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對網絡侵權中電子證據的認定規則問題,我國在網絡侵權中已經規定了“通知規則”和“下架通知”。但是與國外相比,我國的通知規則規定的過于簡單而且對于反通知沒有相應的規定,立法上需要不斷完善。 (二)在刑事偵查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訟訴法賦予了公安機關等國家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力。有關單位和個人也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但是取證過程中問題不斷,必然會影響證據的效力。
1.電子證據取證中忽視人權的保護。保護人權是每一個偵查人員必須尊重的原則,然而在電子證據取證中卻很容易被忽視。特別是電子證據的隱蔽性,在取證中往往會使用某些特殊的技術偵查手段,如對犯罪嫌疑人的網聊、電子郵件等進行監聽和攔截,往往會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有侵害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之嫌。因此,要特別注意在收集犯罪證據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彌補人權保障的瑕疵。
2.取證主體觀念制約和取證技術困境。偵查人員固守落后的思想,“重偵查,輕技術”使得偵查人員排斥技術人員,忽視技術人員的作用。如送檢人員和檢驗人員的溝通過少,會造成檢驗時忽略特殊情況,以至于影響檢驗結果。電子證據與現代科技緊密掛鉤,我國取證技術上存在短板。提高取證主體的專業技能,彌補取證主體的瑕疵,從而增強偵破案件的整體戰斗力,是勢在必行的。
3.取證程序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公安部對計算機犯罪的勘察和電子證據的檢查做了詳細規定,但是對于非法程序獲取的電子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還存在障礙。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迫切要求電子證據非法排除程序的完善。
三、對電子證據運行提出建議
(一)互聯網電子證據保全的完善
(二)刑事偵查電子證據取證程序的規范化
正當程序是憲法原則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確立證據采納的合法性標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意義重大,因此,電子證據的取證程序必須受到合法限制。首先,是電子證據取證主體規范化。取證主體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只用偵查人員才是取證主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行使該權力。此外,偵查人員在取證期間造成電子數據遺失、損毀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電子證據取證除了遵循傳統的程序合法和來源合法原則之外,要特別注意及時性、全面性、原始性原則,這主要是電子證據具有唯一性,一旦毀損很難恢復,因此要對原始數據進行備份后利用備份的數據進行分析,不能對原始數據直接進行分析。最后,構建我國電子證據可采性規則,完善我國電子證據取證程序,有利于學術界進行參照進一步進行理論研究。
(三)建設電子證據收集輔助人或協助人制度
鑒于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和技術性、專業性強的特點,專門建立輔助人或稱協助人制度是必要的。輔助人是由具有專業的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人組成一個類似于專家庫的人才庫,對于案件中遇到的取證、收集、恢復等電子證據難題,有這個人才庫的人才輔助完成專業性的工作,彌補偵查人員的技術短板,為案件的及時偵破提供協助,更加有利于公平正義的實現。
(四)零口供在電子證據案件中的實現
在刑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有限或零口供的情況下,偵查人員能否利用電子證據實現對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突破成為關鍵所在。在實際工作中,要想對于刑事案件采用零口供的實現,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只要所有的證據都齊備,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件中,零口供還是能做到,實踐中也有了這樣的案例。
四、結語
在電子信息網絡迅猛發展及運用領域日益廣闊的趨勢下,計算機網絡犯罪也日益增多。電子證據并且漸漸的成為人們重點關注對象,研究電子證據,確立電子證據的取證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有深遠的意義。
【淺談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相關問題】相關文章:
3.淺析電子證據論文
6.面試相關問題
8.招聘面試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