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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通過郵件來作為法定證據,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對其證據效力,證據類型及認證都有了很好的闡述。
電子郵件 證據 效力
一、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目前我國尚無電子郵件作為法定證據的規定或解釋,但電子郵件已被社會所廣泛運用,實際上,司法實踐中也已將電子郵件作為重要的證據。在對電子郵件等證據的法律定位過程中,我國學者一般是在繼續沿用傳統的證據分類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具代表性的觀點。
1.視聽資料說
這種觀點目前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采納。主要表現在一些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其中視聽資料的范圍包含了一部分電子證據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12月32日發布的《檢察機關貫徹刑事訴論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第1款規定“:視聽資料是指以圖像和聲音形式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包括與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實施反偵查行為有關的錄音、錄像、照片、膠片、聲卡、視盤、電子機內存信息資料等。”持這種主張的學者通常認為:視聽資料是指可視、可聽的錄音帶、錄像帶之類的資料,電子郵件可顯示為“可讀形式”,因而也是“可視的”;視聽資料與電子郵件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處,都是以電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號形式儲存在非紙質的介質上;存儲的視聽資料及電子郵件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轉化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們直接感知;兩者的正本與復本均沒有區別;把電子郵件證據歸于視聽資料最能反映綜合的證據價值等。
2.書證說
一些學者把電子郵件等證據歸入書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普通的書證是將某一內容以文字符號等方式記錄在紙上,電子郵件則只是以不同的方式(電磁、光等物理方式)將同樣的內容記載在非紙式的存儲介質上,兩者的記錄方式不同、記載內容的介質也不同,但卻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記錄完全相同的內容。
(2)電子郵件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內容來說明案件中的某一問題,且必須輸出、打印到紙上(當然也可顯示在屏幕上),形成計算機打印材料之類的書面材料后,才能被人們看見、利用,因而具有書證的特點。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據此也可以推斷出電子合同證據系書證的一種。
二、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類型
當電子郵件作為證據形式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無異議的電子郵件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對電子郵件的內容及收發人無異議,一般認為可以作為證據認定。當事人雙方的承認性陳述本身就可以作為證據認定,而這種承認性陳述又可以與電子郵件的內容相互印證,所以,應當被法庭所認定。
2.雙方有爭議的電子郵件
(1)對收發人有異議。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電子郵件的收發人產生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審查電子郵件的內容已無意義,因為如果當事人否認是電子郵件的收發人,實際上就已經否認了郵件的內容。筆者認為,首先需要查清的是電子郵件的地址是否是收發件人的,其是否擁有合法用戶名、賬號、密碼等,因為每個注冊用戶均對應一個電子信箱,合法的用戶的上述資料及個人資料在服務提供商(ISP)處均有備案,如果使用人的個人資料與ISP的備案一致,則可以確認該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該用戶的信箱密碼未被他人盜用的情況下,以該信箱收發信件的作者即為該信箱的擁有者。
(2)對電子郵件內容有異議。這是在訴訟中不易認定的部分。在確定了收發件人后,就要對電子郵件的內容進行審查,對于一般人員來說,直接在Internet mail的收件箱中刪改純電子郵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變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屬性并未改變,仍是email文件。從外觀上看,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故對這類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即可以作為證據認定,如還有疑問,可直接到舉證人的計算機上查閱原始信息。在此應當指出的是附有電子簽名的或附加其他適當安全程序保障的電子郵件,推定其具有真實性,一般應予以采納。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程序有口令、密碼、數字加密、生物特征識別等。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新的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措施的形式還會層出不窮。按照《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確定的“功能等同法”,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程序同傳統簽名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功能上應是一致的:一是表明簽署者是誰,二是表明此人承認、證明或核準了所簽署的文件內容。根據第二項功能,不難得出如下結論:對于附有電子簽名或附加其它適當安全程序保障的電子郵件,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其為真。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被采用,并不必然被采信,必須經過法官的認證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所謂認證,即法官對案件中涉及的證據加以審查認定,以確
定其證明力或證據力大小,從而判斷是否作為定案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法官在認證時應注意:它是以電磁或光信號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種存儲介質上。這一特點決定了電子郵件可以被輕易地改變或刪除,并且往往不留痕跡。電子郵件還能夠無限制地、快速地復制。也正是由于這一特點,人們會對電子郵件及其電腦輸出的書面材料所載信息的真實性提出疑問,電子郵件的證明力與其真實、可靠性密切相關。法官在認證時應審查以下幾個方面:1.電子郵件的生成。2.電子郵件的存儲。3.電子郵件的傳送。4.電子郵件的收集。5.電子郵件是否被刪改。最難判斷的是電子郵件的保存,即是否被刪節、修改過。對此法官不能僅憑自己的內心確信來評斷,而應依據專業的技術鑒定綜合衡量是否予以認定。
四、結語
電子郵件由于其形成技術較為復雜、技術含量高,并具有易偽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弊病,所以我們應在電子郵件證據方面采用電子簽名和郵件加密技術手段、完善電子簽名法、電子郵件采用實名制等途徑,來解決電子郵件真實性及其作為訴訟證據的效力問題,最終推動我國電子郵件證據的健康。
:
[1]郝文江.電子郵件形成及其證據效力問題[J].信息安全與通信保密.
[2] 王晗.電子郵件的刑事證據能力問題探究[J].法制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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