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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基于企業性質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分析
論文摘要:目前對于什么是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尚未達成共識,本文通過對企業性質的分析進而確定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剩余最大化。
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還未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達成共識。本文試從企業的性質著手,談談對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幾點看法。
一、企業的性質
傳統的新古典經濟學將企業看成是一個生產函數描述的一種投入產出關系;Coase(1937)認識到市場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從交易成本角度提出企業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而建立的以替代市場價格機制的一個行政權威,是以相對固定的一個長期合約來替代市場[1];張五常(1983)認為企業的性質是以勞動 (要素)市場取代中間產品市場或是一種類型的合約取代另一種類型的合約;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從企業內部結構的激勵問題(監督成本)角度認為企業實質上是一種團隊生產方式;周其仁(1996)認為從狹義上理解,企業就是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一個合約。我們在此并不想對諸多有關企業性質的觀點進行評價,而是想從中找到一條通往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途徑。
我們從周其仁的觀點出發,并借用謝德仁(2002)的分析框架,認為股東、債權人、工人、經營者等市場主體聯合組建企業的目的在于:企業可以通過這些專用資產投資而產生某種準租金或組織租金。然而,生存在不確定條件下的企業是一個不完備合約,企業的收入是變化不定的,因此,組成企業的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不可能都獲得一個固定的報酬,總應該有人分享那部分不確定的收益,即分擔不確定性風險,享有剩余索取權,那么剩余索取權是如何分配的呢?現代企業理論認為(張維迎,1997)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并且企業的契約是不完備的,從而出現了“企業所有權”問題,而且自本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企業理論的經濟學家已越來越認識到傳統上講“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是一個過分簡化的說法。企業所有權只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若令R為企業的總收入,假定R在0到R之間分布(其中R是最大可能的收入),C為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包括人工成本),W為應該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資,I為對債權人的合同支付,G+M為經營者的支付(其中:G為固定薪酬,M為變動薪酬),股東的索取為 S,并且規定工人的索取權優先于債權人和經營者。那么,狀態依存所有權說的是:
①如果企業處于“RC+I+W+G”的狀態,則股東、經營者是所有者;
②如果企業處于“R ③如果企業處于“W+G ④如果企業處于“W≤R≤W+G”的狀態,則經營者是所有者;
⑤如果企業處于“G≤R 從一般意義上講,各個市場主體組成企業的目的并非期望企業不能持續,因此,企業一般會處于狀態①,即此時股東和經營者是企業的所有者。
對債權人和工人來講,他們是不想成為所有者的,因為成為“所有者”實際上是一件壞事,這意味著自己的合同收益無法保證了。進而,我們排除了債權人和工人成為財務目標主體的可能;而且,從會計假設之一“持續經營”假設來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該是正常狀態下的目標,不能是在選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時就假定企業將破產或終結,這是沒有意義的,因此也就不會出現W+G 對于經營者來說,他們也不想出現除①以外的其他狀態,例如狀態④,因為在這些情況下,他們將受到股東的懲罰,失去現有的一切,并且會損害其聲譽,影響其未來在經理人市場上的預期收益。
我們再考慮狀態①,此時,企業是贏利的,工人、債權人的固定支付都得到滿足,可以說,只要股東和經營者能夠得到正的剩余,那么工人、債權人等固定索取者的利益是可以自動實現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正常狀態下,現代企業的所有者是作為“聯合企業家”的股東和經營者,股東向企業投資永久性非人力資本,選擇與監督經營者,經營者享有剩余控制權,從事企業的日常管理,而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則由股東與經營者分享,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該是企業剩余最大化,那么,現實中如何衡量呢?
二、可操作性和社會責任與財務目標
1.可操作性問題
我們基于企業的性質,把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于企業剩余最大化,考慮企業剩余最大化的操作性及EVA的本質,我們應用EVA財務管理系統來評價財務目標,而且在上文中我們也分析了,企業剩余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和EVA是不矛盾的,從本質上是統一的,這樣做使得企業剩余最大化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既有理論基礎,又有實務基礎,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理論和實務的完美統一。 社會責任問題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企業是應該遵守社會責任的,而且社會責任也包含在這一系列契約之內,但是是否應該在財務管理目標中考慮社會責任呢?這里應該明確企業和國家的關系,國家的任務是提供制度安排,合理界定產權,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企業的社會責任是自覺或半自覺遵守的,因為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不履行社會責任是有成本的,如果產權明確,企業是不會任意違約而不顧違約成本的,但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企業來解決社會問題,它不是社會福利制造商,他所關心的是經濟利益,所以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是不用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的,既社會責任不應該包含在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之內。只有通過制度安排將社會責任是否履行同企業利益聯系起來,將是否履行社會責任作為約束條件,才能解決社會責任問題。
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備的契約組合的性質決定了企業正常狀態下是“聯合企業家”的企業,這又決定了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剩余最大化,又因為EVA所特有的優點,使其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天然評價指標。也許“企業剩余最大化”不可能盡善盡美,但EVA彌補了這些缺點,是個可操作的概念,要求經理“為所有利益相關者服務”也可能導致經理無所適從,到頭來還是無的放矢。把企業剩余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不僅反映了目標主體的要求,而且技術上也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1]李心合.關于財務理論若干問題研究[J].財經研究,2002(1).
謝德仁.企業剩余索取任志能權:分享安排與剩余計量[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2002:90-98.
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6).
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及分配-代理關系——兼評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觀點[J].經濟研究,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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