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余管理動因分析
20多年來,盈余管理一直是國外學界和學界廣泛的重要課題,其基本正日漸成熟、日趨完善。本文試圖對盈余管理的動因做出具體,以期對解決我國的相關有所啟示。
盈余管理(earningsmanagement)是指企業管理者以獲取一定的私人利益(privategain)為目的,迫于相關利益集團對其盈利預期的壓力,在公認會計原則的約束下選擇最有利的會計政策或控制應計項目,以使報告盈余達到期望水平。從本質上講,盈余管理顯然是一種利潤操縱行為,但利潤操縱是通過違規違法的手段弄虛作假,人為地造成利潤的增加或減少;而盈余管理則是在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以尋求有利于己的財務結果。
不管怎樣,盈余管理實質上違背了中立性原則,造成對外報表有所偏重,進而誤導利益關系人的相關決策。企業管理者之所以能在盈余管理上擁有自由發揮的空間,其根本原因在于委托——代理關系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在現實中,會計信息提供者(企業管理當局)通常比會計信息使用者了解更多的企業內部信息,從而使管理當局利用盈余管理獲得有利財務成果的行為成為可能。綜合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盈余管理的動因可分為終極動因和中介動因兩個層面。
一、終極動因
毫無疑問,企業盈余管理的終極動因是十分明確的,即獲取私人利益。一般認為,通過盈余管理獲取私人利益的主體是掌握企業管理權的高級雇員,包括總經理、部門經理和其他高級主管。意義上的公司制企業是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公司的大股東可能并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真正掌握管理權的往往是公司的高級雇員。由于管理者與股東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他們都有各自的小算盤。因此,委托——代理關系一經建立,“道德風險”、“信任危機”等問題也將隨之產生。為使二者的目標趨于一致,委托方(股東)通常采用業績——報酬激勵的方式來促使管理者盡最大努力工作。
管理激勵機制產生了雙重效應。一方面,它使管理者的管理活動迅速向股東的目標靠攏;另一方面,它又使管理者更積極地謀求任期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報酬最大化、更多晉升機會等。為此,管理者就有動因采用盈余管理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凈利潤低于獎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會有進一步降低凈利潤的動機,即所謂的“洗澡”(takingabath)。這樣,下一年度得到獎金的概率就會增加。相反,如果凈利潤高于獎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在報告利潤時就會盡量去除超過上限的部分,因為這部分利潤得不到獎金。只有當凈利潤在獎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間時,管理這才會有增加報告利潤的動機。此外,管理者在卸任之前通常會選擇有利的會計政策調增報告利潤,以獲取最后一次高額獎金。同樣,業績較差的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將到時,為防止或推遲被解雇,也會利用盈余管理來粉飾真實業績。但是,一旦管理者的變動得到確定,管理者可能會采用“洗澡”的方式降低當期利潤,以增加未來盈利的可能性。在實行承包制的企業中,管理者更是具有強烈的盈余管理動機。
管理者報酬與會計利潤掛鉤的制度原本是用來消除股東與企業管理者之間的“信任危機”,但實施的結果卻是事與愿違,非但沒有消除危機,反而加深了危機。最終的結果是管理者通過盈余管理獲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東、底層雇員卻成了名副其實的受害者。
二、中介動因
中介動因又稱具體動因,是企業管理者在采用盈余管理謀求私人利益的過程中有意促進企業的動因。對管理者而言,盈余管理的一般中介動因是追求企業發展。至于終極動因,則表現為公司規模擴張之后管理者報酬的增加、在職消費層次的提高以及前途的發展等。因此,管理者會潛意識地將終極動因與中介動因相統一,以企業利益為基礎實現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中介動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籌資動因
籌資動因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直接動因是籌資,具體經歷了三個階段。(1)首次發行階段。《公司法》對企業上市有著嚴格的規定,如必須在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才能申請上市。為達到目的,企業便采用盈余管理,進行財務包裝,合規合法地“騙”得上市資格。同時,經過盈余粉飾的報表還有助于企業獲得較高的股票定價。(2)配股階段。證監會的有關文件規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三年內凈資產收益率每年都必須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略低于9%”。為了達到配股及格線,上司公司積極利用盈余管理調整凈資產收益率。(3)增發新股。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定價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協商這也會導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另外,《公司法》規定,“最近三年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應暫停其股票上市。有關統計數據表明: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現虧損年度明顯地非正常調減盈余;而在扭虧為盈的年度,又明顯地存在調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避免出現連續三年虧損而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
2、避稅動因
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稅動因是十分明顯的。“合理避稅”之所以成為可能,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稅法體系還不十分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頗多;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在政策和會計的選用上有較大的靈活性。
我國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同時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企業管理者而言,稅法的規定為其開展盈余管理提供了彈性空間,特別是應納稅所得額剛剛超過3萬元和10萬元時。此時,管理者會通過選用適當的會計政策和方法將應納稅所得額調減至3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下,從而有資格按照顧性稅率繳納所得稅。
另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實施細則規定,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樣,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期,管理者會采用盈余管理調減利潤直至為負,以推遲開始獲利年度。而在企業開始獲利并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兩年內,管理者會盡量調增利潤,以期在免稅優惠期之后的年度減少會計利潤,多享受稅收優惠。
3、成本動因
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業面臨著與會計數據明顯正相關的嚴格管制和監控,一旦財務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業就會招致嚴厲的政策限制,從而正常的生產經營。企業面臨的政治成本越大,管理者越有可能調整當期報告盈余。特別是戰略性產業、特大型企業、壟斷性公司,其報告盈余較高時,會引起媒介或消費者的注意,政府迫于政治壓力,往往會對其開征新稅,進行管理或賦予更多的責任。為了避免發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會設法降低報告盈余,以非暴力的形象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微軟公司就曾通過遞延確認實際所得收入來下調盈利,以逃避美國反壟斷機構的指控。此外,許多私營企業也因害怕“樹大招風”,而通過盈余管理減少利潤。
而與之相反,一些國有企業為達到蒙騙上級主管和撈取政治資本的目的,往往會調增利潤,以避免企業及其管理者受到的政策管制和行政處罰。
4、債務契約動因
債權人與企業簽訂債務契約是為了限制管理者用債權人的資產為企業獲利但卻有損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務契約中通常包含一些保證條款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如不能過度發放股利、不進行超額貸款、計提一定比例的償債準備金等等。有些商業銀行甚至規定不得向虧損企業貸款。這些都使得企業不敢輕易違反有關條款,因為違反這些條款會招致很高的違約成本。如果企業的財務狀況越接近于違反債務契約,管理者就越有可能調增報告利潤,以減少違約風險。如果是長期債務合約,企業管理者通常會將各期收益均衡化,避免償債能力比率大起大落,從而減少違約的可能性。這樣,盈余管理就成為企業減少違約風險的一個工具。
總之,終極動因與中介動因是一個的兩個方面,它們在相互包容中體現著各自的價值取向。因此,了解企業盈余管理的動因將有助于財務信息的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數據,進而做出公允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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