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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隨著我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外國企業和個人與我國境內公司發生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經濟往來日益增多。但由于這些經濟業務的發生比較隱蔽,稅務機關對外國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行為又難以監控,使得所涉及稅款(主要是預提所得稅)流失比較嚴重。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于1999年底聯合下發了《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的機構(公司、企業、團體)和企業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手續時,個人對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內機構支付1000美元以上,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稅收的完稅證明。該政策的實施,對于健全我國稅制,堵塞稅收漏洞,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深圳市地稅局根據《通知》精神下發的《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規定,為支付單位開具征免稅或不予征稅證明的職責分別歸口到相應的征收分局和檢查分局(特區內為涉外調查分局),按照這一具體規定,從2000年3月到12月,深圳地稅局福田征收分局共為企業開具了各類完稅證明和不予征稅證明1200余份,涉外稅收調查分局開具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證明單70余份。在近一年的實施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不少問題。
認識上存在的問題《辦法》實施后,不僅是納稅人,就是在稅務機關內部也有不少人對這項政策不太理解。有些人認為,這個規定的實施。既增加了稅務機關和外管部門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些企業和個人的辦事手續,還影響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聲譽。筆者認為,造成這種認識誤區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對此項政策的意義認識不足,企業對這項政策還沒有熟悉和掌握。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須提交稅務憑證的規定發布后,除了有關文件在稅務機關、外管局、銀行部門進行轉發后,未能進行配套的宣傳和培訓,許多企業和個人對辦理證明的規定不了解,到付匯時才知道須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造成了辦理證明的時間延誤,影響了部分企業對外付匯滯后,使部分企業的商業信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在提交稅務憑證工作中,一些稅務人員由于缺乏責任心,審核隨意性大,沒有起到把關作用。
征免稅的界定問題
稅務機關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供稅務證明過程中,最關鍵的是對支付單位(個人)的售付匯行為認定是征稅、不予征稅還是免稅。由于《辦法》中對各種售付匯項目采取了列舉方式,表面上看,對支付單位提供的資料對照這些項目“對號入座”即可,但實際操作起來困難比較多:
(一)征稅與不予征稅的界定。《辦法》中對不予征稅的規定很明確,即對發生在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不予征稅。由于稅務機關對外國企業(個人)的勞務等行為不能實地檢查,無法準確對勞務發生地是否在境外進行認定,于是就成為企業偷逃稅的一個“空子”。如1999年深圳某銀行委托香港一跨國公司為其開發應用軟件系統,支付勞務費1OOO萬港幣,其絕大部工作及人工(臨時聘用的國內軟件工程師)均在深圳完成,但申報時卻將勞務發生地的90%劃分為香港。由于勞務已經提供完,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也無法準確判斷到底有多少工作是在香港完成,有多少是在深圳完成的,只能根據檢查人員的經驗判定其劃分屬境外的勞務部分比例過高,最終核定勞務屬境外的比例為50%,但這種征稅的隨意性過大,造成稅款流失是勿庸置疑的。此外,隨著科技全球化的高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日益普及,稅收征管工作將面臨更大挑戰,一個企業可以借助互聯網或內部局域網對遍布世界各地的子公司進行各種項目、工程的運作,按照目前認定勞務發生地的方法會越來越難執行。
共2頁: 1 [2] 下一頁 論文出處(作者):
政策性搬遷收入財稅探討
農業保險問題及其財稅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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