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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
[摘要]并立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仍存在著稅負不公等諸多題目,我國應實行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應設計兩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前者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的源泉扣繳和預繳,后者適用于年終匯算清繳。堅持兩類稅收管轄權并用,課稅范圍應具廣泛性。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通過設置家庭系數簡化稅制、適應計劃生養政策,采用少檔次、最高邊際稅率較低的逾額累進稅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交叉型分類綜合稅制;稅制設計
一、我國宜選擇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模式
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選擇,存在很多爭論。但支持用分類所得稅制(我國現行的稅制模式)的人很少,由于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從整體上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而且現在世界各國也很少單純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因此,對稅制模式選擇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是實行綜合所得稅制還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上。近幾年,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主張逐漸占了上風。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將個人不同來源的所得,先按性質分為不同項目,對不同項目的所得先進行用度扣除,并對其余額從源扣繳,再將全部或部分所得項目加總,扣除寬免額,運用累進稅率征稅。這種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合并應用而成,亦稱為混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可分為交叉型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和并立型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兩種類型。
不少學者和稅務工作者以為,我國個人所得稅近期的改革目標是建立能夠覆蓋全部個人收進的并立型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固然少有人明確提出自己設想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但根據其文中論述。均是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如申中華的《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立法思考》、李志遠的《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改革》、蔡德發和王曙光的《個人所得稅模式轉型及其相關題目的研究》以及郝碩博等的《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都有類似的建議。江西財經大學的席衛群副教授明確提出我國應采用并立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并進行了粗略的設計。
持“并立型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的學者的普遍建議是:綜合征收采用逾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在30%~45%之間,分類征收采用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均為20%。這種設想當然是受了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影響。綜合征收的所得為什么在收進較低時的邊際稅率低于分類征收的所得的稅率,而在收進較高時的邊際稅率卻又高于分類征收的所得的稅率,沒有人給出公道的解釋。這種稅制仍存在著稅負不公平的題目。從調節收進分配差距的角度看,由于部分所得項目綜合征收,部分所得項目分類征收,仍存在所得多者不一定多納稅的情形,無法有效縮小個人收進差距;從取得財政收進的角度看,由于部分所得項目仍分類征收,這種稅制缺乏稅收收進彈性,即稅收收進既不能隨經濟的過熱進步收進份額,也不能隨經濟的蕭條自動降低收進份額,個人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大打折扣。
筆者以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應實行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交叉型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就是對各類所得項目按其性質和國家政策需要,區分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訂立計稅規則,分別按不同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繳,然后到年終綜合全部所得,適用逾額累進稅率征稅,分類課稅時已納稅款準予抵扣。對于低收進的納稅人可以不要求其年終進行納稅申報,只要求高收進的納稅人年終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該類型的稅制更趨向于綜合稅制模式,其優點是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公平公道,個人所得稅的自動穩定器功能易于發揮。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增加有限。
實行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可以使制度更簡明、征管更便利,兼顧了征管效率與稅負公平;有利于促使扣繳義務人足額扣繳稅款;有利于進步民眾的納稅意識及***意識。
二、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思路
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思路是:設計兩套稅制,一是分類所得稅制,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的源泉扣繳和預繳,綜合所得稅制適用于年終匯算清繳。由于有綜合所得稅制在年終來平衡稅收負擔,分類所得稅制不用設計得太復雜、太細致,大體上公平就可以了。
為了鼓勵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分類源泉扣繳時,生計用度扣除標準應稍低一些(如勞動所得),部分項目(非勞動所得)根本不扣除生計用度;個人申報時,綜合扣除用度可適當高一些,這樣使得多數納稅人自行申報時,可以獲得退稅,以鼓勵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同時,為了堵住由于分類稅制設計得不夠科學,而出現分類扣繳的稅額低于綜合申報時應納的稅額,納稅人不申報,而減少國家的財政收進的漏洞,應規定年所得額達到一定數額的高收進者年終必須進行納稅申報,并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如,規定年度終了后,凡年所得總額超過120000元②的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年所得總額沒有超過120000元的納稅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納稅申報。這樣既可以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調節高收進者的收進,又可以適當減輕稅務機關進行稽核的工作量。對于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家庭),綜合扣除用度,按照同一的逾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綜合申報納稅時,源泉扣繳的稅款可以進行稅額扣除,即實行多退少補的征稅辦法。而對于年所得總額沒有超過120000元的中低收進者不強制進行納稅申報并不會對個人所得稅的收進造成多大影響,由于這些中低收進者的收進來源大多都是比較均勻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加總的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基本上和源泉扣繳時適用的折算成按月計算的稅率一致。對于1年內由于月工薪收進波動比較大而造成更多稅收負擔的中低收進者,可以通過選擇自行申報的方式,要求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三、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
(一)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都堅持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稅收管轄權并用的原則。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太小,原因是我國規定的居民納稅人認定的居住時間標準太長。
筆者以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應降低我國居民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在我國擁有永久住所,或沒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國連續或累計5年每年逗留183天以上者,從第6年開始,確定為長期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論是否匯進我國)承擔無窮納稅義務。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逗留183天以上者,為我國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應納稅所得額承擔納稅義務。但境外所得以匯進為征稅界限,即匯進我國的部分才納稅,沒有匯進的部分不納稅。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逗留不到183天者,為非居民,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承擔納稅義務。同時應規定意愿標準,某人假如有在我國境內長久居住的主觀愿看,就是我國的稅收居民。在我國境內長久居住的主觀愿看以取得在我國長期居留權為準。取得長期居留權和永久居留權的個人為我國的長期居民,可以對他們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 (二)課稅范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包括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取得的除了稅法明確規定免稅的所得之外的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所得,不論是經常性所得還是偶然性所得,不論是正當收進還是未被明確確以為正當收進的其他收進,不論是勞動收進還是非勞動收進,都一視同仁地課稅。筆者建議盡量減少免稅所得項目。
(三)分類所得稅制的設計
具體做法是:比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制定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類型的所得規定不同的用度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在單位支付個人各項所得時,要求支付者先分類源泉扣繳,并向稅務機關進行全員扣繳所得稅的申報。對于不盡扣繳義務的單位要按照《稅收征收治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這樣可以保證不會因納稅人疏于納稅申報而流失稅款。
1 用度扣除標準
由于盡大多數人有工資薪金收進,大多數人的主要牧人是工資薪金收進,其他收進是輔助的。所以,在分類所得稅制設計中,只對工資薪金收進規定免稅標準(即扣除標準,相當于個人的生計用度),其他所得按照純所得來進行計稅。這樣,一方面,將部分低收進者排除在扣繳范圍之外,由于總收進低的個人往往其主要收進就是工資收進,假如其工資收進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了,基本上就沒有什么個人所得稅負擔了;另一方面,減輕稅務機關在年終由于納稅人被多扣繳稅款而退稅的壓力。
(1)工資薪金所得,在各單位和各雇主扣繳員工的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時答應每人每月扣除2000元的生計用度,即按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用度扣除標準扣除。
(2)生產經營所得,答應扣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本錢、用度、損失及各種流轉稅稅金。業主除可以給雇工發放工資外,也可以給自己發工資,所發工資可以記人生產經營本錢,但必須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繳個人所得稅。
(3)財產轉讓所得,答應扣除財產的原值和公道用度及有關稅金。
(4)財產租賃所得,答應扣除財產出租過程中所發生的出租財產的折舊、維修用度及其他有關用度和稅金。
即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按其純所得進行征稅;其他所得,一律不答應扣除用度,即按照毛所得征稅。
2 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10%~35%的6級逾額累進稅率,如表1。由于該稅率表僅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的預扣繳,其預扣繳的稅款并不是納稅人終極的真實稅收負擔,單位不可能代納稅人負擔稅款,所以不需要設計“不含稅級距”。
生產經營所得預繳稅款時,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與企業所得稅相銜接。①當然根據納稅人全年的家庭收進狀況,其生產經營所得的終極稅負可能低于、高于或即是20%。除了工資薪金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之外,其他所得在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或納稅人預繳稅款時,均適用15%的比例稅率。上述稅率表和其他所得適用的15%的比例稅率所體現的稅負水平僅是預扣、預繳時的暫時負擔。納稅人終極的稅收負擔情況取決于其家庭的總所得水平及成員構成等情況。
3 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收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的各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前,對每一位工資薪金所得者,先從其工資薪金收進中扣除2000元,就其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按表1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于預扣預繳稅款是扣繳義務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其扣繳的稅款并不是納稅人終極的真實稅收負擔,即不是國庫的終極收進,稅法應規定不需支付扣繳義務人任何手續費。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收進額-2000元(用度扣除標準)
預扣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根據表1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生產經營所得預繳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應僅指個人設立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從公司提取利潤時,才將提取的利潤交納個人所得稅。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在每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不將生產經營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而以企業為單位進行計算納稅。
本年累計生產經營所得=本年累計收進總額-本年累計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或:本年累計生產經營所得=本年累計利潤總額±本年累計調整項目金額
本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本年累計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稅率(或20%)
本月預繳稅額=本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月本年累計已預繳所得稅額
年度終了后,將企業在上一年度內的總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已預繳的稅款,分配給各個投資者,由其分別申報繳納各自的個人所得稅。
4 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預繳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由財產轉讓者和出租者在轉讓和取得出租收進后,預繳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進額-財產的原值-公道用度、稅金
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租賃收進額-出租財產的折舊費-出租財產的維修費-其他有關用度-非所得稅稅金
預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5 其他所得預扣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
預扣稅額=支付給個人的收進額×適用稅率 (四)綜合所得稅制的設計
綜合所得稅制,就個人的全部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后的綜合所得凈額計征。綜合所得稅制的基本精神在于量能課稅,其綜合加總個人全年的各類所得,以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同時設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及負擔,使稅負公平公道。
1 綜合所得總額的內涵
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各種類所得合并計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或營利)所得;勞務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不屬于上列各類所得的所有所得。
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按純工資薪金所得計進總所得中,不扣除每月2000元的生計用度,由于有綜合生計用度扣除。財產轉讓所得可以按財產持有的年限,分數年轉進納稅人的綜合所得中申報納稅,同時該項所得預繳的稅款也要分數年在綜合所得申報的應納稅額中扣除。轉讓財產持有的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應計進到納稅人的綜合所得中申報納稅的財產轉讓應納稅所得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財產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轉讓財產持有的年限
納稅人可以選擇將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進到綜合所得中申報納稅。
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應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準予從收進總額中扣除的項目
(1)免稅額(生計用度扣除額)。筆者所建議的交叉型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家庭中的每一成員都有一個生計用度扣除額,且不算低;逾額累進稅率又是按家庭人均所得水平設計的,所以不必再區分納稅人及其贍養對象的不同情況來確定免稅額。假如假定2010年開始實施這一稅制,人均年免稅額為20000元;假如其他年份開始實施,再按以后各年的消費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2)本錢、必要用度的扣除。本錢、必要用度的扣除,是為了減除納稅人為獲取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本錢用度,而只對家庭的純所得征稅。這部分扣除原則上可以“實報實扣”,但納稅人需提供確切的證據證實該用度支出是完全、純粹和必須為獲得應納稅所得額而付出的用度,包括個人基于工作需要而發生的交通費、基于工作需要而必須購買的機器或設備如計算機以及支付給雇員的工資等。必要用度的扣除一般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扣除的辦法。比如差旅費、利息費、律師費、保險費等,是用于彌補工作本錢的,所以不應當被課稅。
(3)捐贈的扣除。慈善事業是對社會財富的一種自發性的再分配,是彌補政府社會職能不足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縮小貧富差距的一種重要方式。為慈善事業捐款這種行為與政府征繳稅收然后再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殊途同回,并且與政府行為相比,直接捐款給慈善事業還減少了政府的治理本錢,因此政府應該大力提倡和鼓勵。筆者以為,對于納稅人的慈善性貨幣捐贈,稅法不應設置扣除的最高限額,應答應金額扣除。為了防止納稅人借捐贈名義偷逃個人所得稅,非貨幣的慈善性捐贈,捐贈物品由拍賣公司拍賣,拍賣所得扣除拍賣用度后以實際交到慈善機構的款項為捐贈額,答應全額扣除;不由拍賣公司拍賣的實物捐贈可不答應扣除。
(4)損失扣除。其一,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發生的財產交易損失,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二,生產經營損失。納稅義務人發生的生產經營損失,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三,災難損失。納稅人家庭遭受不可抗力的災難的凈損失可以扣除,即應從總損失中扣除享有的保險給付額。
3 申報納稅單位
(1)應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個人所得稅可以選擇以個人為納稅單位,也可以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從取得收進的角度看,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申報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申報兩者之間并無根本的區別。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很多消費、投資、儲蓄行為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對家庭征稅,其影響范圍較廣,也較直接。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這一觀念符合我國主流的價值觀,也符合中心提出的建設***社會的目標;收進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進水平的差距上,因此對收進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進的調節上。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根據綜合能力來課稅,更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還可以緩解我國日益突出的勞動力供需矛盾。中華民族有幾世同堂、贍養老人、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以家庭人口均勻收進為納稅依據,更具人性化,更能體現公道負擔的稅收原則。所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應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
(2)申報納稅單位——家庭的確定原則。筆者設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在家庭中每人的收進有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家庭規模的擴大,可以相對地減輕其總的稅收負擔。因此,假如有夫妻出于各自的隱私愿意分別單獨申報納稅、父母不愿與成年子女合并申報納稅,稅法可不予反對,答應申報納稅單位——家庭的縮小,直至答應個人作為一個納稅申報單位。立法時。制定家庭的確定原則主要是限制家庭規模的不適當地擴大。第一,一般原則。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每一自然人只能出現在一個家庭中;以直系支屬組成一個家庭;一個家庭中有兩代以上夫妻的,以收進高的夫妻為主申報納稅人,收進低的夫妻出具同意并進的書面證實;已婚的兄弟姐妹不能出現在一個家庭中。第二,例外原則。一個人假如其父母沒有收進來源,可以將有殘疾或沒有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并進自己的家庭。這要取得被并進者同意的書面證實,即該納稅人需承擔起對其兄弟姐妹的扶助義務。
(3)家庭系數的確定。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假如稅率表以家庭來設計,必然會造成家庭規模越大,其中取得收進者越多稅負越重的現象。為了使稅制簡明,應設置家庭系數,通過家庭系數可以解決家庭申報制存在的由于家庭規模大小適用稅率不公道的題目;同時,還可以簡化用度扣除的規定。
為了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我國的基本國策——計劃生養政策不相矛盾,家庭系數確定的原則是:一般一個人系數為1,兩個人系數為2,依此類推。但無勞動收進的未成年子女中符合計劃生養政策的第二個子女的系數為0.6,第三個子女的系數為0.4,第四個子女的系數為0.2,第五個及以后的子女及不符合計劃生養政策的無勞動收進的未成年子女不計算系數,或者說其系數為O。對符合計劃生養政策的第 及以上子女設定的系數逐漸降低,是由于養育子女的邊際本錢隨著養育子女數目的增加而逐漸降低。對不符合計劃生養政策的無勞動收進的未成年子女不計算系數,是為了使稅法和計劃生養政策相一致,不致由于可以計算系數而使超生家庭獲得額外的稅收利益。假如不符合計劃生養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已經能憑勞動取得收進,生活能夠自立了,這時其已能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了,其家庭系數應定為1。
在多子女家庭中的未成年的非第一個子女能否確定1的家庭系數,關鍵看其有沒有勞動收進,有則確定為1,沒有則按上述規定分別確定為0.6、0.4、0.2和0。之所以夸大未成年的非第一個子女必須取得“勞動收進”,才能確定1的家庭系數,是為了避免某些富有的家庭中的父母將其財產收進轉移給未成年子女以避稅現象的發生。
4 稅率
稅率的確定不僅涉及稅負高低這一稅收制度設計的核心題目,而且對稅制運行情況有著關鍵性的影響。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低級階段的歷史時期,各種收進的貨幣化、賬面化程度不高;即使加快改革步伐,這種狀況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徹底改變。而且前個人所得稅又只能主要針對納稅人獲得的賬面上的貨幣收進課征。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稅率定得過高。會使納稅人感到犧牲過大而且很不公平,往往會促使他們選擇收進隱性化(如不要求過高工資而要求較高的實際福利)或選擇偷逃稅;稅務當局也無法獲得真實全面的信息。這種情況的出現,意味著高稅率特別是高的邊際稅率對高收進進行調節的政策目標難以達到。
高稅率、多檔次的稅率制度往往難以到位,而難以到位的稅制就無法實現其既定調節目標。納稅人對稅制的普遍看法是決定稅制運行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一旦納稅人普遍感到自覺依法納稅犧牲過重,這樣的稅制就不可能長期存在。因此,為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收進分配職能,在負擔政策的選擇上要遵循低稅率、寬稅基的思路。低稅率使納稅人納稅時不感到犧牲過大,有利于自覺申報納稅,減少對收進的隱瞞,為建立個人所得稅的檔案和統計基礎信息展平道路。經過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的不斷積累,就能形成關于個人收進的真實全面的信息庫,個人所得稅的公平目標和征管效率的進步均以全面系統真實的信息為基礎。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改革要著眼于長遠。相比較而言,低稅率易于擴大稅基、進步征管效率。為了使稅制簡明,稅率級距的確定,應以家庭年人均應納稅所得額為標準來規定。個人所得稅的逾額累進稅率為:家庭年人均應納稅所得額(指減除了免征額后的總所得)在12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5%;超過12000元未超過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60000元未超過1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20000元未超過1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180000元未超過552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超過552000元以上部分,稅率為30%。
通過對全年人均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80000元未超過552000元的部分適用較高一點兒的稅率,使得全年人均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2000元的家庭實際適用稅率為30%比例稅率,簡化了稅額的計算。
實行最高邊際稅率較低的逾額累進稅制同時附以較高的扣除額會更有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四、小結
筆者設計的交叉型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對個人所得稅稅制的簡化是比較盟顯的。第一,少檔次、較低的邊際稅率帶來一系列的本錢降低。例如,對于納稅人和稅收征管機構來說,稅率檔次的減少使納稅在計算上大大簡便了,降低了計稅本錢。再如,納稅人不再由于較高的累進稅率而和稅務機構進行博弈,降低了避稅的社會本錢;稅收執行機構也可以節約部分監管支出。第二,家庭系數的應用和生計用度扣除的標準化,避免了西方國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生計用度扣除的復雜和難以操縱的困難,可以使納稅人非常方便地自行計算應納稅額。為體現公平而設立的稅收優惠和稅收扣除,假如在執行中過于復雜和模糊不清,就會被當作正當避稅的手段。可以說,筆者設計的交叉型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避稅的空間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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