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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執業風險
所謂稅務代理執業風險是指注冊稅務師因在執業過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項或未能履行代理職責所要承擔的責任。它主要表現為:其一、因注冊稅務師未能完成代理事項,即因代理違約而產生的違約風險;其二、因代理失敗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違法成本,從而引起委托人為轉移違法損失,向代理人追訴而產生的代理失敗風險。雖然典型的稅務代理糾紛案例尚未出現,但其潛在的執業風險也將越來越受到業內人士的重視。 稅務代理風險的成因 產生稅務代理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根本上說,主要來源于委托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冊稅務師及其機構自身和注冊稅務師的執業環境三個方面。 (一)委托人方面產生的風險因素 1、委托人委托時的納稅意識。委托是稅務代理的起點,有的委托人納稅意識薄弱,他們不是為了降低稅收違法風險,而是為了降低正常稅負。在這種情況下,注冊稅務師及其機構作為中介人,很難完全深入納稅業務各環節,無法完滿完成代理工作。 2、委托人的合作態度。有的委托人的納稅意識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稅務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他們雖然簽訂了稅務代理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達意思,比如:減少稅務部門尋查的麻煩、減輕財務人員不足的壓力、享有注冊稅務師專家理稅的優勢等,在諸多的潛在非約定目的的驅使下,他們往往認為可以以一當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冊稅務師違約風險增加。 3、委托人的財務核算基礎。無論納稅人自行申報,還是由注冊稅務師受托代理申報,核算均是稅務申報的基礎。注冊稅務師受托代理納稅申報,其前提也是納稅人需提供合格真實的計稅資料(會計憑證等)、會計帳薄和會計報表,納稅人的財務核算資料如果不能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其生產經營的完整情況,代理申報中出現少繳、多繳稅的就難以避免,代理風險也由此產生。 (二)注冊稅務師及其機構方面產生的風險因素 1、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稅務代理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直接其工作態度和代理質量。執業人員是否能遵守稅法、客觀公正、兢兢業業、認真細致地工作,對稅務代理業務是否能高質量的如期完成,其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夠堅持原則進行代理顯然可降低執業風險;反之,則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代理違約或代理失敗風險。 2、執業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代理失敗的最主要原因是代理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高,能力不足,遇到各種復雜問題無力解決,致使執業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執業風險難以控制。 3、稅務代理機構執業質量控制程度。稅務代理機構自身要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稅務代理的工作規程、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審核,注冊稅務師對助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指導、監督,重要稅務代理文書的多級復核制等等。稅務代理機構質量控制體系越完備,其稅務代理執業風險就會越小。 (三)注冊稅務師執業環境方面產生的風險因素 1.名不正言不順,無法定業務。在《行政許可法》出臺后,我國注冊稅務師名稱首先就受到質疑。再看我國注冊稅務師的主要業務,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稅務代理執業規程》等規范性文件,對稅務代理的權利、義務、代理業務范圍等作了規定,但均未明確提出法定業務的概念,到為止僅僅提出了可作業務的概念。另外上述法規的效力層次也是個問題。這就為稅務代理執業者留下了很大隱患。一方面,納稅人對稅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代為辦理。在此情況下,事務所為了業務,要么依靠行政介紹或強行劃分業務;要么采取各種辦法滿足客戶要求,為客戶爭取更多的“利益”。在沒有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下,這兩種都有風險。另一方面,事務所進行的很多業務,如彌補虧損審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既可以理解為是稅務機關為加強稅收征管而采取的辦法,也可以理解為是強制代理,到底如何裁定,沒有明確的規定。 2.規則缺席,注冊稅務師各顯神通,又無所適從。注冊稅務師至今沒有執業準則。我們知道注冊師行業有獨立審計準則,它既是執業過程的行動準則,同時是注冊會計師的保護傘。只要注冊會計師按準則履行了相應的職責,除非已審會計報表出現重大,注冊會計師一般是不承擔過錯責任的。但到為止,注冊稅務師行業仍未制定具體的執業準則,執業人員只能根據自己認為正確的工作對委托單位進行代理活動,注冊稅務師在代理活動中對委托單位賬務進行檢查的深度、廣度均無規則可循,難免產生一些遺漏。面對日益加強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注冊稅務師將可能承擔因代理失敗而被追究責任的風險。 3.嚴法厲律,代理業務沒有回旋余地。《稅收征管法》中,沒有漏稅、少繳稅等概念。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無論納稅義務人是有意還是無意,只要不申報或少申報納稅,稅務稽查部門一般都認定為偷稅。在此情況下,注冊稅務師沒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將可能面對委托人和稅務機關的雙重責難甚至處罰。 4.稅法的缺陷和彈性,既是機會,更是陷阱。我國目前的稅法,在許多環節都不夠完善或有彈性,在許多方面又賦予稅務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其不完善的環節吸引著納稅人和一些注冊稅務師稅收籌劃的目光,國家對這些不完善的環節又常常以不斷發布的文件來修補,當納稅人和注冊稅務師沒有注意到新發布的文件時,便易走向偷稅。稅法給稅收征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讓納稅人有了討價還價的余地,也給納稅人以僥幸心理,卻讓注冊稅務師無所適從一一注冊稅務師的稅務代理報告不象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在出現判斷困難時可出具保留意見的報告。上述稅法的兩個方面,給注冊稅務師帶來的雖然是一種機會,但更多的是陷阱。 稅務代理風險的避免 避免稅務代理風險,是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一項系統的、常年的任務,目前業內尚無公認有效的方法,這里筆者只能提幾點看法。 1、法是一切中介機構執業的基本保障,稅務代理也不例外,加快稅務代理法制建設已刻不容緩。借鑒國際稅務代理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以及近年來稅務代理的經驗,制訂稅務代理相關法規,真正以的形式,將代理業務范圍、執業規范、職業道德以及注冊稅務師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下來,使從業人員有法可依,名正言順,放心、大膽地開展業務,不斷發展稅務代理事業。 2、謹慎受理業務,嚴格訂立代理合同,是避免代理風險的前提條件。稅務師事務所與客戶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代理與被代理關系,依據《合同法》訂立委托代理合同,讓客戶明確其在委托代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代理工作的開展。特別對那些不太配合的客戶,在合同中詳盡列明客戶配合的具體要求、應盡的義務、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應承擔的責任等,對避免代理風險有很大的益處。 3、提高業務素質、保證稅務代理質量是降低代理風險的首要條件。稅務代理作為一種高層次的智力勞動,需要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他不僅要精通稅法,還要熟知會計知識、審計知識、管理知識和其它法規,因此,除了資格之外,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自身應努力通過各種途徑,提高稅務代理人員素質,建立一支精通稅法、熟悉財務、審計、管理及通曉法律的稅務代理隊伍。 4、加強事務所內部的質量控制,樹立風險意識。事務所要把執業質量控制貫穿于代理全過程。在業務承接、代理協議的簽訂、人員委派、檢查、監督、復核等方面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保證各個環節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業務承接階段,充分了解客戶情況,把握是否應該承接;在具體實施代理階段,充分收集稅務相關證據,確定客戶納稅事項;在完成階段,對已獲稅務相關證據,認真評價真實性、合法性、充分性;對重大代理事項應實行多級復核制度。 5、積極與稅務部門和委托人溝通。溝通可使客戶了解稅務代理行業的特點,同時也可讓注冊稅務師更深入的了解客戶。溝通可使稅務部門了解注冊稅務師的工作和方法,也可讓注冊稅務師獲取稅務方面的新規定、新動態,從而與稅務部門增進相互理解,最終達成共識,消除摩擦,爭取得到支持,避免誤入陷阱。【試論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執業風險】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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