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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重新選擇
摘要:近十年的稅收實踐表明,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選擇違反了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的基本原則,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我國入世后的穩定。在簡述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存在的基礎上,試圖從具體的改革途徑入手,著重闡述作者對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進行改革的一系列建議,包括如何把握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的尺度、課稅范圍變革的步驟等,并對其中一些頗有價值的細節問題進行嘗試性的探討。 一、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 (一)世界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概況 1954年法國首先開征增值稅。在將近50年的時間里,各國增值稅的課稅范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縱向的角度來看,它從一開始僅限于貨物的生產、批發環節發展到現在涉及于貨物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等各個經濟領域;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各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將課稅范圍局限在整個制造業產品上,這與傳統的商品稅沒有太大的差別,增值稅的優勢根本無法體現;第二層次是對整個制造業和批發業征收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以及比較嚴重的增值稅稅款在零售環節損失的問題,這是一種過渡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第三層次則是對商品的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的各行各業!普遍征收增值稅,有助于稅負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稅抵扣鏈條人為中斷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以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選擇第三層次的課稅范圍。中國的課稅范圍選擇則介于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之間,對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所有環節征收增值稅,但僅對服務行業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業征收增值稅,而對其他服務行業則征收營業稅。 (二)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 從上述對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概述中,我們不難發現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發展以及各國有差異的課稅范圍選擇是由于受到諸多經濟、等客觀條件的影響,其中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形態、稅收法制環境等條件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也是任何國家都無法避免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生產和流通的市場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國的稅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大小基本呈正比。當然,由于其他客觀條件的影響,前述相關關系有時也可能會發生一定的偏差。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符合我國開征增值稅時的現實國情狀況,當時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體制尚處于轉型的起步階段,第三產業發展尚不繁榮,很多服務性的第三產業是小作坊式的經營模式,根本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僅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本無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內部制約機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影響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同時也對我國未來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們在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前述客觀條件的制約因素。 二、重新選擇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必要性 (一)【試論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重新選擇】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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