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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般來說,對貨物征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下列8種行為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于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制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征收增值稅,計算收入,計交所得稅。(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一、視同銷售業務的分類 1、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不得在稅前的項目有用于職工福利獎勵支出,用于職工醫院等非生產性機構、集資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以及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支出等等。對這類支出,稅法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包括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會計賬簿用于財務會計部門;工廠將自己生產的機械配件用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的捐贈支出等。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這些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3、自用的金額在一定的數額內可以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能扣除。這類項目主要包括: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廣告性贊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業務招待開支,用于除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以外的社會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稅法對納稅人的業務招待費、廣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規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內可以全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4、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通過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空調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或工廠將自己生產的車床安裝在新建的車間等,長期來看,空調和車床即可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依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逐步在稅前獲得全額扣除。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1、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的會計處理。發生時按相關財務會計規定入賬,年度終了后,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按永久性差異的所得稅處理方法做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2、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的會計處理。發生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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