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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稅收與會計制度比較
固定資產的定義 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由產。”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本質上基本是一致的。 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差異 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資產的改造、改建、擴建等支出,這種支出有可能使流入企業的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廠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等等。關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稅法和會計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材態前發生的支出,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此外,稅法規定企業融資租賃收入,應按改良支出減改良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差額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固定資產的減值和處置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年末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稅法則不承認這種減值,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固定資產的處置,稅法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匯集。最后記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科目。 取得固定資產時的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為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繳納的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稅法沒有對固定資產的確認作出性的規定,主要采取了列舉法的定義方式,基本可以為“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人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這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不是完全一樣的。 會計制度是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即如果固定資產不能達到可使用的狀態,不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確認為固定資產,在這之前發生的費用都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具體差異,一般說來有下面幾種情況,根據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的不同,對比如下: 1、購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是對固定資產試生產的處理不同,而購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經過調試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另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部分增值稅應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必須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稅法對投資獲得的固定資產的價值要求其必須符合實際價值,不能完全按投資雙方確認的價值為標準,這與企業會計制度完全按投資者確認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不一樣。 3、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稅法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制度則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制度考慮計價的合理性,而稅法考慮得更多的則是在我國會計實務和企業管理實踐中的折現因素。 例如,A公司融資租賃設備一臺,租期5年,合同價值400萬元,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每年支付該設備租賃款80萬元,該設備5年付款的現值320萬元。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為320萬元;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為400萬元。 4、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固定資產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貨款40萬元,現將設備一臺作價40萬元償還欠款,該設備市價50萬元,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為40萬元;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為50萬元。 5、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與A公司商定用設備一臺換A公司40萬元的產品,該設備市價50萬元,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為40萬元;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為50萬元。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金額確定;無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7、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也就是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原值。 8、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會計制度按調出單位的原來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要注意作納稅調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制度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利息費用可以資本化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而稅法則不允許這樣做【固定資產的稅收與會計制度比較】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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