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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形資產涉稅問題的探討
一、涉及的有關稅種1.營業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所謂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2.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其中納稅人因提供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按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該稅法所說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我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4.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應稅所得項目的第六項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5.印花稅。是對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對合同、書據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憑證,其當事人各方都是納稅人,各自就所持憑證的金額納稅。其中,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包括無形資產中的技術合同和產權轉讓書據。
6.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其中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無形資產的。
7.契稅。契稅是因房屋土地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而發生產權轉移時,依據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契約,由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契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等,其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屬于無形資產的內容。
8.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既然營業稅是其計稅之一,那么轉讓無形資產也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有關稅種的稅務處理
有關稅種的應納稅額如下:
1.應納營業稅的計算。其公式為:“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這里的營業額是僅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稅率為5%。
例1:甲企業本期將一新型產品的專有技術權以100萬元價格賣給某企業,同則企業應納營業稅為:1000000×5%=50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為:50,000×7%=3,500(元)
2.應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其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率”,而“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或應納稅所得稅=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這里的收入總額僅指無形資產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例2:甲企業2001年轉讓專利權一項,取得轉讓收入30萬元。該企業2001年利潤表上反映的稅前利潤為35萬元,其中該企業轉讓上述專利權取得的轉讓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33%,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計算該企業本期應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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