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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方法研究比較
《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會計法,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用遞延法或債務法。通過比較,發現債務法的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顯優于遞延法、應付稅款法。 一、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比較 1. 基本觀點不同。應付稅款法所持觀點是,所得稅只來源于應稅所得,即只有當事項所得與確定該期應稅所得結合起來時,才產生所得稅。納稅影響會計法則是,一個時期經營成果與所得稅有密切的聯系,因此,當交易或事項產生會計收益時,應于同期確認所得稅費用,以遵循配比原則。 2. 依據不同。應付稅款法的理論依據是所得稅的“收益分配觀”。企業本期利潤中負擔的所得稅是企業純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質是利潤的分配。納稅影響會計法則是正確的所得稅“費用觀”,“業主權說”。以投資者需要為導向的財務報告以凈收益為核心,著重揭示企業凈收益的構成及其分配情況。 3. 會計思想不同。應付稅款法堅持以稅法為主導思想來處理所得稅會計。納稅影響會計法堅持以會計制度為主導思想來處理所得稅會計問題。 4. 會計處理基礎不同。應付稅款法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其權利和義務的發生以稅法相關規定為依據。直接將應交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而納稅影響會計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其權利取得、責任發生以會計制度相關要求為準繩。主張所得稅跨期核算,堅持所得稅資產、負債與所得稅費用的準確核算,和本期收人、費用配比。 5. 對費用確認不同。針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在發生、轉回和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的各期,就應付稅款法,以本期應稅所得為思考起點,無須確認為各期所得稅費用或抵減各期所得稅費用,也無須計入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如以本期應稅所得為思考起點,即須確認為各期所得稅費用或抵減各期所得稅費用,也須計入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所得稅被視為企業在獲得收益時發生的一項費用,通過遞延稅款調整應交所得稅,以達到所得稅費用與收益相配比。 7. 對未來的影響不同。采用應付稅款法,不確認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不將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遞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法,應該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并將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遞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資產負債表的遞延稅款項目,且影響各期利潤表所得稅費用項目。 8. 對永久性差異的處理不同。雖對永久性差異處理方式是一致的,但應付稅款法依稅法采用收付實現制而納稅影響會計法依會計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應付稅款法,無需進一步區分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只需按照稅法調整稅前會計利潤,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稅費用。 9. 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不同。隨著經濟業務日趨復雜,應付稅款法在保證會計信息相關性方面已無能為力。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企業將承擔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以及可能的現金流量變動,從而可以大致判斷企業經營狀況及前景,增強報表使用價值。 總之,采用應付稅款法易導致財稅合一的會計處理模式。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規定而放棄自身一般行為原則,存在許多不合理會計問題,不符合權責發生制、配比性、相關性等原則要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采用財稅分離的會計處理模式,或選用遞延法或選用債務法。 二、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比較 (一) 比較首先建立在稅率變化的基礎上 1. 發生或轉回稅率不同。債務法下,本期發生或轉回時間性差異的金額用現行稅率。現行稅率包括當期稅率和未來稅率;而遞延法下,本期發生的用當期稅率計算,而本期轉回以前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的影響金額用當初的原稅率計算。 2. 對所得稅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反映不同。稅法變化在時間性差異發生或轉回期間都可能發生。在此情況下,遞延法和債務法的處理截然不同。 先討論稅率變動較為確定的情況。【所得稅會計方法研究比較】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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