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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轉讓定價稅制改革的現狀及對策
隨著國際投資活動的逐漸增多。跨國公司得到了迅猛發展,這對于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比如國際稅收這類的問題,而轉讓定價則是國際稅收問題的關鍵,跨國公司往往利用轉讓定價來逃避稅收,轉移財富.為了避免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我國應對轉讓定價進行必要的規范。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現狀
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規定了在因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而減少稅基時征稅機關所享有的調整權。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有以下之一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第二,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依據法律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按照稅法規定,獨立企業之間往來指沒有上述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如果上述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使其內部價格與正常市場價格相接近,從而防止納稅人進行稅收規避。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限于被審計、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其審計、調查、調整一般應從納稅年度下一年度起三年內進行。如果調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已初步形成,從理論上看,我國的轉讓定價與主要發達國家差異不大,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亦采取國際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等等。但由于我國在此方面的工作剛剛起步,經驗不足加之轉讓定價本身的復雜性,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轉讓定價多為原則性的規定.條文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差,具體實施起來難度很大。例如,關聯企業的認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種調整方法的具體內涵及其適用性缺乏適當的界定;缺乏可比交易價,可比非受控價格調整難以測定;沒有轉讓定價賬務調整的規定;缺乏關于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條款,使稅務機關在實施轉讓定價稅制的過程中缺乏應有的力度。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制改革的對策
(一)完善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強化稅務管理
加入WTO后,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首先,要擴大轉讓定價的實施范圍。我國現行的反避稅條款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境內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避稅問題,而對于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間的避稅問題涉及的不多。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大量進駐我國,企業并購或重組形成轉讓經濟實體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基本未涉及,應將轉讓定價調整范圍擴大到國外關聯企業,而且交易范圍從國內貿易擴大到國際貿易。其次,增強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我國現行的轉讓定價規定過于抽象、簡單、可操作性差。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給稅務工作者在實際稅務處理上帶來困難。因此,新稅制應采用更靈活實用的方式決定最適用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根據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引入正常交易值域,避免調整過死。同時,可參照國外做法或我國對偷漏稅的處罰標準,增設對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偷漏稅行為進行處罰的條款。還應加強對違反申報、納稅等征管辦法的處罰措施,實現法律責任的具體化,盡量縮小法律制裁的彈性。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稅收保全制度和會計、審計制度,建立各種形式的協稅制度和稅收管理監控體系,以確保國家稅法的正確實施。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企業以技術專利、設備和原材料實物投資以及作價原則等,防止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逃避稅收。
(二)建立完善的納稅申報制度,明確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責任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應明確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一切財務資料以及國外關聯企業的交易情況和外國關聯企業的決算報告。嚴格要求企業及時、準確、真實地向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有的經營收入、利潤成本和費用的列支情況。對跨國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通過制定各種稅收申報表來使納稅人的報告義務系統化和規范化,從而獲得充分的稅收信息,對有目的采取轉移隱瞞收入、成本費用列支混亂以達到轉移利潤的企業,稅務機關應采用各種方法重點檢查。這樣既可使納稅人的報告義務更加具體,又便于稅務機關對稅收情報進行分析和處理。同時,在稅法中明確納稅人的舉證責任,在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審計過程中,企業要有舉證責任,以說明自己沒有從事避稅行為,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于涉及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一旦跨國公司被稅務機關指控利用轉讓定價偷逃稅款時,該納稅人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正常性、合理性,否則,即被認為是違法的,稅務機關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預約定價制度
預約定價制度是納稅人事先將其與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的原則和計算方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進行調整。預約定價制度的實質是把轉讓定價的事后調整改為事先預約。與事后調整的做法相比,預約定價制度具有保護納稅人的合法經營,有利于企業經營決策,減少征納紛爭,可以免除轉讓定價首次調整和相應調整的繁瑣程序,提高稅收工作效率等優點。同時,由于相關國家稅務機關共同參與跨國企業稅收事宜,便于達成共識,因而受到各國稅務當局的普遍重視,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調整轉讓定價行為和遏制國際逃稅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從長遠看,我國必須加快步伐,完善預約定價制度:一是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制定我國預約定價制度的具體操作程序,完善相關法規,規范操作程序及方法,減少隨意性。特別是要對預約定價收費、申請文件、修訂等做出具體規定。二是設置專門管理機構,建立能夠勝任預約定價制業務的稅務征管隊伍。考慮到預約定價的專業性較強,涉及到稅務、會計、談判等諸多方面,可以考慮稅務機關與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合作。三是積極穩妥地推進預約定價制,避免使用不當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從國外經驗來看,實施預約定價制應當循序漸進,不能操之過急。如澳大利亞引進預約定價制在大公司共同參與下,反復研究,才制定出內容詳細的轉移定價和預約定價條例。我國可以先對發達地區規模較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推廣到一般的企業集團。四是稅務機關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建立企業轉讓定價資料信息庫,加強事中監控,并經常性地與企業進行溝通。在協議執行完畢以后,應當對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測試。
(四)稅務機關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轉讓定價稅制的管理
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的稅收處理,大部分沒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從事這份工作,匯算匯繳時,多由綜合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這些工作人員缺乏涉外稅收知識,不熟悉跨國公司內部核算制度,外語能力差,計算機水平不佳,致使我國轉讓定價稅收實務處理進展緩慢。為了調整好轉讓定價,解決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應設置“轉讓定價辦公室”,下設三個部門:轉讓定價的調查中心、轉讓定價的處理中心、轉讓定價的情報交換中心。省、市等各級稅務局應設立轉讓定價調查科,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并設置相應的部門。轉讓定價的調查中心主要負責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稽查對象的選擇,開展案例分析和實際調查取證工作;轉讓定價的處理中心主要負責通過依法行使稽查權力,對所認定的轉讓定價違法行為提出處理結論,對于利用轉讓定價偷逃稅款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違法案件,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即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轉讓定價的情報交換中心主要負責獲取與跨國公司有關的第三方的稅務情況,包括跨國公司的收支情況、企業結構、經營方式,與國際稅收有關的國內法律情報以及防止利用轉讓定價逃避稅收的情報。以加強、完善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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