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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價代銷的納稅籌劃
在代銷業務中,一些受托方雖然和委托方簽訂了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合同,但往往在實際代銷時又單方面加價銷售,造成代銷行為既非收取手續費方式又非視同買斷方式,不僅無法按照《制度》規定的常規程序進行會計處理,而且在稅收上也容易產生分歧。有一種觀點認為,受托方單方面加價銷售代銷貨物的加價部分需繳納營業稅,即受托方計繳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除了代銷合同所約定的代銷手續費以外,還要加上自行加價的部分。其理由是:根據營業稅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營業額應包括經營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加價代銷本質上仍屬于代銷業務,在代銷業務中取得的利益均屬于代銷業務收入,所以,其加價所得應作為代銷手續費的組成部分一并繳納營業稅。由于對外銷售的貨物又必須視同銷售全額計繳增值稅,這就使得加價部分既負擔了增值稅,又負擔了營業稅,一些納稅人因此稅負過重而怨聲載道,但卻不知道這樣納稅究竟錯在那里。為此,筆者結合案例介紹加價代銷行為的納稅籌劃。 一、實務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電視機10臺,代銷合同約定,每臺銷售價格為2340元(不含稅價為2000元),每銷售一臺,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銷手續費。但是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稅價),即將每臺電視機的零售價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銷售完10臺電視機并向A公司開具了收取1000元手續費的結算發票,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銷貨款22400元匯至A公司。 賬務處理如下(假設按接收價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接收價)【加價代銷的納稅籌劃】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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