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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價差調整研究論文
摘要:指出了材差調整方面的兩類合同糾紛,分析了產生此類糾紛的原因,針對原因從材差調整的意義、原則、依據及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了研究論述,對材差調整常見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歸納總結,達到了避免產生材差調整合同糾紛的效果。
關鍵詞:材差調整;合同糾紛;工程價款結算;工程造價控制
材料價差是指工程施工時的材料價格與招標時材料價格的差值。建設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中的漲價預備費就是為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上漲而準備的用于材料價差調整(以下簡稱材差調整)的款項。實踐中,經常遇到建設工程材差調整方面的合同糾紛。第一類,合同中未對是否材差調整作出明確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材料價格波動較大產生合同糾紛。第二類,材差調整條款約定不全面或不明確,譬如未對材差調整的范圍、雙方承擔的合理價差風險、材差調整的時間、材差調整計算方法及材差調整價款的支付等其中的一項或多項給予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不具體甚至有歧義而引起的合同糾紛。這些合同糾紛,影響到工程價款結算、工程進度甚至工程質量,關系到合同是否能夠正常全面履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合同當事人缺乏合同意識,沒有意識到材差調整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缺少材差調整方面的系統知識;三是工作態度不嚴謹、不細致。本文結合筆者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對材差調整的意義、調整原則、調整依據、調整范圍、計算方法及常見問題的處理等進行了系統的研究論述,旨在促使合同當事人招投標及簽約階段擬訂嚴謹、全面、客觀的材差調整合同條款,做好材差調整工作,避免合同糾紛,真正做好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造價控制。
1材差調整的目的或意義
建設工程具有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涉及材料種類多等特點。這些特點,使得工程材料價格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場供求關系等影響較大。從這個意義上講,建設工程投資是動態投資。通過材差調整可以對合同價款進行符合客觀實際的調整,實現合同雙方風險共擔,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利益。工程價款的及時調整與支付對確保工程質量、杜絕質量隱患也有重要意義。
2材差調整的原則
為確保建筑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規范施工合同管理,材差調整應堅持實事求是、風險共擔、公平合理的原則。1)實事求是的原則。只要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場供求關系等影響較大,材料價格上漲或下跌超過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原則上都應該進行材差調整。2)合理風險共擔的原則。主要材料材差調整在一定幅度內,遵循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例如,合同中可以約定,當材料價格波動在±5%(含5%)內時,材料價差不予調整;當材料價格上漲超過5%時,由發包人補給承包人超出5%的部分;當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時,由發包人扣回承包人超出5%的部分。3)公平合理的原則。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合同約定風險幅度的材料價差要調,材料價格下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風險幅度的材料價差也要調。不能只調正差,不調負差,或只調負差,不調正差。充分體現了對合同當事人公平合理的原則。
3材差調整的依據
以合同中材差調整相關條款作為材差調整的依據。合同當事人要有契約精神和法律意識。在招標文件中應該明確擬定與材差調整相關的條款,并嚴格根據招、投標文件中材差調整相關條款簽訂合同。一般應該明確與材差調整相關的事項主要包括:材差調整的范圍、雙方承擔的合理價差風險、材差調整的時間、材差調整計算方法、材差調整價款的支付等等。
4材差調整的范圍
明確調差的主要材料,調差材料一般是形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應具有價值較大、數量較大且其價格可能受市場波動影響大等特點。例如,房建工程可以約定僅限于調差材料為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定額站定期發布的《造價信息》上的材料;公路工程一般規定主要調差材料為鋼材(鋼筋、鋼絞線、型鋼、鋼管立柱、型鋼立柱、波形鋼板、錨桿)、水泥、瀝青、汽油、柴油和重油,其余材料不予調價。
5雙方承擔的合理價差風險
明確合同當事人承擔的由于材料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風險的限度。合同中可以約定以材料價格上漲或下跌在某一絕對金額范圍內不予調差,作為雙方承擔的合理價差風險額度;也可以約定以材料價格上漲或下跌在某一百分比范圍內不予調差,作為雙方承擔的合理價差風險系數。
6材差調整金額的計算方法
1)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價格指數一般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指數,無前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代替。2)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材料價差調整金額=∑(某一材差調整材料的數量×相應材差調整材料的價差)×相應的增值稅率。相應材差調整材料的價差=[材料當期價格-材料基準價格或施工單位在中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價×(1±合同條款約定的應承擔風險百分比)](價格上漲時,取“+”,價格下跌時,取“-”。材料當期價格原則以工程所在地定額站公布的同期材料價格為準,對于工期較長,合同約定按季度或年度調差的工程項目,可以將自開工起每季度或年度材料價格加權平均值作為調差材料當期價格;材料基準價格,采用編制投標限價時的材料價格或招標時工程所在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信息價。上述公式中,是采用材料基準價格還是采用施工單位在中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價,與施工單位報價時所取材料價格有關,具體分以下三種情況:a.施工單位報價所取材料價格低于基準價格的,當施工期間材料單價上漲時,漲幅及材差調整金額均以基準價格為計算基礎,當施工期間材料單價下跌時,跌幅及材差調整金額均以施工單位報價所取材料價格為計算基礎。b.施工單位報價所取材料價格高于基準價格的,當施工期間材料單價上漲時,漲幅及材差調整金額均以施工單位報價為計算基礎,當施工期間材料單價下跌時,跌幅及材差調整金額均以基準價格為計算基礎。c.施工單位報價所取材料價格等于基準價格的,施工期間材料單價上漲或下跌時,漲(跌)幅及材差調整金額均以基準價格為計算基礎。3)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7材差調整及支付時間
可以約定按月、季調整支付。對于工期較短(一年之內的)甚至可以約定工程結算時一次性調整支付。嚴格來講,按每月計量的工程量計算出調差材料數量,計算出調差金額在下月與計量款一并支付更為合理。從資金的時間價值角度,避免施工單位墊資,對確保工期和工程質量均有重要意義。
8材差調整中常見問題
1)材差調整的資金來源。建設單位有時以概預算中沒有材差調整費(漲價預備費)為由拒絕調差。這樣的理由不妥。材差調整的資金來源于雙方簽訂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款項,即暫列金額[1]。合同中的暫列金額就是為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情況發生而準備的費用,當然亦可用于合同中約定的材差調整因素發生時的合同價款調整。2)材差調整材料數量的確定。材差調整的材料數量應以計量支付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數量為基數,指一次性用于實體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調價的材料數量不得超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計價依據中分項工程的材料消耗量。可見,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調差材料數量是應該包括損耗的。對于合同中的暫估價材料,由于其一般價值較大,品種多,市場價格層次多,施工單位采購時,其單價和采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3)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工程質量檢查不合格原因而引起的返工所消耗的材料的價差不予調整。4)對于工期延誤的合同工程材料價差的調整應區別延誤主體責任,按誰的責任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確定。a.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b.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綜上所述,樹立建設工程材差調整的合約意識,掌握材差調整的專業知識,在招投標及簽約階段擬訂嚴謹、全面、客觀的材差調整合同條款是做好材差調整工作的關鍵所在。做好材差調整工作對于避免工程價款結算產生糾紛,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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