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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外商投資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與借鑒
論文關鍵詞:外商投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資本市場
論文摘要:外商直接投資對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分析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現狀,結合外商投資的特點,探討外商投資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與借鑒。
一、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現狀分析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資本市場順利運行的基礎,對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至關重要。從目前我國現狀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存在較多問題,影響了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投資者的決策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1.從內部治理結構來看
(1)股權結構不合理,導致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造而成的。《證券法》規定企業改制過程中其國有凈資產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 0},加上我國關于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使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為第一大股東的上市公司占到上市公司總數的95%左右,在整個上市公司國有股中居絕對控股地位。同時,由于法律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使得經理人員在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利潤分配、人事任免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權限,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實際的企業所有者,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在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的現狀誘發了大股東及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用其對公司擁有的絕對的信息優勢,與財務人員合謀“暗箱操作”,使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和決策有用性受到影響。
(2)內部人和大股東控制了董事會,董事會缺乏獨立性。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雖然已經引進西方的模式,設有薪酬委員會、監事會等,但由于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使得內部人控制現象盛行,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一般由行政機關任命,董事長、總經理往往由一人擔任,董事會成員絕大多數是企業經理人員。這種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同一,使董事會完全成了大股東的執行董事會,造成董事會監督獨立性的喪失,其表決流于形式,影響了董事會作用的發揮,無法保證其經營、決策機制的有效運行及對經理人員的有效約束。而且這種現象的出現為公司經理操縱利潤、侵蝕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了方便,使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往往誤導投資者。
(3)監事會徒有虛名,沒有真正起到監督作用。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有監督董事會的權力,其職能主要是聘任和解聘董事,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審查監督董事會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相關性,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等。但由于我國畸形的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會實際上也是被大股東控制的,監事會的監督機制難以奏效,只是徒有虛名。這就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人員互相“合作”、篡改會計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
(4)獨立董事功能弱化,實為“花瓶董事”。為了抑止大公司濫用權力,防止內部人控制,解決內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職權的向題,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獨立董事制度被引人公司治理結構中。但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由大股東聘任,聘任的成員大多與其關系密切,并且每位獨立董事都會從該公司領取豐厚的報酬,與該公司存在著利益關系,導致無法獨立、公正地監督董事會的決策,無法有效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咨詢作用,無法對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實施監督和對小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實際已淪為“花瓶董事”。
2.從外部治理結構來看
完善的外部治理結構可以給經理人員施加壓力,迫使其認真履行職責。因為在產品市場上,產品質量、性能或成本會直接影響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的經濟效益;資本市場股價的波動會直接影響企業籌融資;在經理人市場,經理人的業績與其地位、薪金密切相關,要時刻面臨被“炒魷魚”的風險。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一般經理人員會竭盡全力。但我國資本市場起步晚、歷史短,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經理人市場尚未成熟,使得董事會在經理人市場上較專業地挑選、任命合適的經理人員受到限制,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尚未形成,導致公司治理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經營者偏重于追求短期贏利,影響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特別是在上市資格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的情況下,易誘使公司管理部門操縱會計信息供給以達到獲取上市資格的目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治理結構特點分析
外商投資企業同樣存在著公司治理問題。李維安等,在對我國合資企業的股權安排及其動態變化、董事會及其權力配置、管理層控制等方面進行實證研究后得出的結果顯示,外商投資企業治理結構具有不同于上市公司的特點,如控股和獨資化傾向、技術等關鍵資源的非股權控制等。從中可以概括出其治理結構的3個比較突出特點。
1.股權權力控制
股權結構是指公司股東的構成和各類股東持股所占比例以及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我國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資企業中不設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其組織機構只設董事會。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股權安排上強調控股權,并且又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董事會的名額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這樣,外商投資企業中董事會人員的比例分配取決于該公司的股權結構,誰占有更多的股份,其董事人數相應就多,在權力結構中就占主動地位。由于是外方控股,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的戰略政策是由母公司制定和實施的,母公司擁有對董事及總經理的人事任免權,董事會要對母公司負責,并接受母公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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