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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基本定位: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
我國現行的倫教科書一般都將道德定位為一種“規范”,認為它是“行為規范的總和”。這樣的道德界定被稱之為“規范說”或“規范說”。其實,這種道德定位似是而非。馬克思早就指出:“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凡是把引向神秘主義的神秘東西,都能在人的實踐中以及對這個實踐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決。”如何將道德放到“人的實踐中”去解讀?如何在“對這個實踐的理解中”合理解決道德的基本定位?筆者認為,這就要把道德理解為人在實踐(行為活動)中顯現出來的一種品性(品質、素質、素養)。這就是說,道德的基本定位是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這樣的定位,可稱之為“品性說”或“主體品性說”。 首先,將道德定位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符合人們對道德的通常理解。 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使用“四有公民”一詞,其中“有道德的公民”之“道德”二字,即是指公民的一種品性(品質、素質),而不是指社會的一種規范。即使使用“社會道德”這個概念,也總是指特定社會的實踐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群體)的品性、德性之總體狀況,而不會是指這個社會標榜了什么樣的道德規范;也總是指這個社會成員的道德的集合,而不是脫離社會成員之道德的抽象物。 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雖然沒有對“道德”概念作嚴格的界定,但通讀全文可以悟出,這個《綱要》是將公民道德視為公民的一種素質(品質、品性),進而從公民道德建設的主要、公民道德、公民道德實踐活動、公民道德建設的社會氛圍、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支持和政策保障等方面來具體論述如何加強公民道德建設的。在《綱要》中,諸多道德規范是作為道德建設主要內容的外在形式、作為公民道德素質要求的概念表述而提出來的。這說明,將道德定位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更符合《綱要》的基本精神。這也說明,只有將公民道德理解為公民的一種素質,即通過公民的行為活動(實踐)顯現和確證的一種品性,才能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綱要》。 從“道德”一詞的詞源學意義上看,道德也是指人的一種品性。“道”本義為人行走的道路。《說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為事物運動變化的或萬物的本體。“德”本義與“得”相通。老子的《道德經》曰:“德者,得也”。宋代朱熹說:“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書集注·學而篇》)《辭海》說:對于“道”的認識修養有得于己,稱為“德”。所以,“道德”就是將外在的客觀規律轉化為內在的人的素質而成的一種品性、品德、德性。其次,將道德定位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是道德界定糾正偏頗、還歸正本的內在要求。 道德本是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這是從、實指的意義上對道德作的定位。這種內容和實指在用語言來表達時就獲得了一定的形式和名稱(如克己讓人、損人利己等)。由于正道德的稱謂反映和體現了對人們的道德要求,因而便成為社會的道德規范,進而也就成了一定社會進行道德評價的直接的、直觀的標準。所以,“克己讓人”這一類正道德的概念稱謂,它的本義和內涵是指人的一種道德——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而它作為一種衍生形式才是社會規范——一種社會道德要求和評價標準。這樣一來,人們往往容易從“直觀的形式去理解”,把道德概念如“克己讓人”在本原意義上也理解為一種社會規范,而漠視了它本來是指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馬克思說過:“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的主要缺點是:對對象、現實、感性,只是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們當作感性的人的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規范說”之道德釋義所以發生基本定位上的偏頗,正是犯了舊唯物主義式的毛病,對道德只是從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沒有把它放到作為主體的人的實踐活動中去理解。 如果承認和接受了“規范說”對道德的定位,那么,勢必會導致“道德本體失缺癥”,也即“道德評價對象失缺癥”。因為,“在具體的道德評價中,行為善惡與否,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規范。”這就是說,道德評價的直接標準是道德規范。道德評價的對象是什么呢?顯然,作為道德評價標準的規范不能再作為評價對象。道德評價對象應該是道德——人的行為活動(實踐)的一種品性。但是,在主張“規范說”的倫體系中,“道德是……規范”,也就是說,作為道德評價標準的“規范”又成了道德評價對象了,又成了道德本身了——這是不合邏輯和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見,將道德定位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而不是一種規范,是糾正道德界定中的誤解和偏頗,還歸道德之本真面目的需要。 第三,將道德定位為實踐主體的一種品性,符合馬克思關于道德是一種“實踐精神”的基本思想。 馬克思在《〈學批判〉導言》中論述了政治經濟學的,在說到由具體上升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體這一方法時,提出人類掌握世界的方式有四種,即精神的方式、精神的方式、宗教精神的方式和實踐精神的方式。根據筆者的理解,這四種方式的主要適用范圍和特點是:科學精神的方式主要體現在認識活動中,采用抽象思維(也稱邏輯思維)來求得認識世界之真理;藝術精神的方式主要體現在審美活動中,采用形象思維來求得欣賞之愉悅;宗教精神的方式主要體現在宗教信仰活動之中,采用假想思維以求得超脫現實世界、步入虛幻世界之慰藉;實踐精神的方式主要體現在改造世界的活動之中,采用價值思維(價值判斷、價值選擇、價值評價等)以求得改造世界之價值。 道德活動屬于哪一種掌握世界的方式呢?我國倫理學著述在談及這一時一般都將它歸入實踐精神的方式,這是對的。但是,這些著述大都只是在某個章節中順便談及,而在總體思路中并沒有將道德視為屬于實踐精神的方式,視為人們(主體)改造對象世界的行為活動(實踐)的一種精神品格。真正按照道德是“實踐精神”的思路來道德,那么首先應把著眼點放到主體的行為活動(實踐)上來,把倫理學作為行為科學的比鄰學科,認真考察行為活動之前、之中、之后的種種情況,看這種種情況體現了主體的何種精神;并且,把行為活動(實踐)作為貫通倫理學體系的主軸,由它來聯結、負載道德的其他的方方面面——通過研究道德形成的過程、要素、結構、條件、功能、作用方式以及評價、導控等問題,來建構倫理學的體系。我國現行倫理學教科書并沒有這樣做,它們往往把“道德行為”作為龐大體系中的某一章節或其中的某一點來論述,形成這種體系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們把道德定位為一種原則規范。所以,糾正“社會規范說”對道德定位的偏頗,確立起“主體品性說”之道德定位,有助于使我國的倫理學回歸到馬克思關于道德是一種“實踐精神”的基本觀點上來,有助于構建合乎道德本性要求的倫理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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