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未納入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原因
一、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未能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內容不得不說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的一大重要缺陷。然而,當初沒有規定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有其歷史和現實原因。(一)精神損害賠償未納入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歷史原因
第一,國家欠缺精神損害賠償的歷史傳統,缺乏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習慣。在中國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里,由于專制主義、漠視人權的思想觀念根深蒂固,對人權根本不可能產生國家賠償思想。精神損害賠償很長一段時間被稱為“資產階級的東西”,人們盡管權利受到侵害也沒有意識對權利進行保護。新中國建立后,雖然我國推翻了封建制度,但是我國的法律思想發展仍跟不上世界主流思想。在制定《國家賠償法》的時候,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不成熟。《民法通則》規定的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論,而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則尚未出臺。因此《國家賠償法》只規定了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可予以適當賠償工資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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