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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歡迎大家分享。
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包含兩種:
一是平等民事法律關系,即教學合同關系。
二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體現在學籍管理、學位證書發放上,這是法律法規賦予高校作為行政主體的權力。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學校享有收取學費的權利,承擔教授知識的義務;學生享有學校知識的權利,承擔繳納學費的義務。
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學校享有管理學生的權力,學生具有服從學校管理的義務。
擴展資料: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高校和學生法律關系的依據: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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