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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論文文獻綜述
刑事簡易程序論文文獻綜述
一、 世界各國刑事簡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目前,國內外學者關于刑事簡易程序的觀點主要有四種:一是美國的司法官審理輕微犯罪程序和辯訴交易程序;二是德國的刑罰處罰令程序、簡易程序;三是意大利的簡易審判程序、依當事人的要求適用刑罰程序、快速審判程序、立即審判程序、處罰令程序、調解;四是我國的簡易程序。
各國簡易程序的設立都是基于各國的具體國情而設立的,根據各國目前簡易程序的現狀和實踐經驗來看,刑事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為取各國程序實踐之精華,結合本國的國情,形成一種新的綜合性的簡易程序,在目標上既要考慮提高效率,又要注意保護人權,建立多元化的簡易模式,以真正地實現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的統一。目前來看,意大利的多元化簡易程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國際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其六種簡易程序可以針對各種性質、各種嚴重程度的犯罪分別適用,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適用,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認罪表現和檢察官的意見決定各種程序之間的變更,當事人有提出或同意適用某種簡易程序的權利,大大增加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機會。另外,該程序的適用有效的提高了訴訟效率,也使其與訴訟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統一,解決了司法拖延和積案的問題,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可以說意大利的這種多元化模式是對繁簡分離思路的進一步拓展,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國際刑事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
二、 對各國簡易模式之評價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發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取他人之精華,結合本國
實際情況,總結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刑事簡易程序。從以上介紹的世界各國刑事簡易程序主要模式,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國際上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是意大利的多元化簡易模式,鑒于此,對比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也可以看到,我國該程序存在的問題以及與國際大趨勢的差距。
三、 綜述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
就我國現存的刑事簡易程序的立法與實踐,比較世界各國的簡易模式,我國
該程序暴露出許多問題,具體表現在:1、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規定模糊不清;2、在簡易程序的啟動和轉化上沒能賦予被告人自愿選擇和放棄的權利;陳瑞華的《刑事審判原理論》中闡述我國刑事訴訟法把適用簡易程序的主動權賦予法院,并以檢察院建議或同意為前提,而被告人作為與案件裁判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對于自己將要按照什么樣的程序接受審判,卻沒有任何的決定權和選擇權,使之處于一種消極等待國家機關處理、被動承受國家專門機關定罪或科刑的客體地位。簡易程序的書面化、間接化、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難進行較為充分的辯論,幾乎不可能推翻檢察機關的指控。足以見得,被告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3、公訴人不出庭破壞了控、辯、審三方支撐的訴訟結構;4、被告人在簡易審判過程中難以獲得律師的幫助;5、簡易程序的適用效果不甚理想。張品澤在《人本精神與刑事程序-----人權保障的一種探索》一書中闡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比較少,其中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更少。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有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利,有的審判人員怕承擔責任,不愿一人獨任,寧愿合議制三人共同負責;有的領導對審判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放心,怕出問題,不愿放權;一些法院為了避免征得檢察院同意時,兩院扯皮,拖延時間,通常檢察院不建議,法院也不主動提出。種種因素的制約使簡易程序難以適用。
針對這些顯現出的癥結,結合國際上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總結出以下幾方面改革和完善刑事簡易程序的措施。首先,建議擴大簡易程序的量刑標準。鐘書峰在《重塑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思路與理由》一文中認為刑罰的輕重不能與案件的繁簡劃等號、不以刑罰的輕重作為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可以看出,擴大適用簡易程序有其足夠的理由,同時也是現狀使然;其次,加強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趙琳琳在《一審簡易程序》一文中認為,被告人有簡易程序的知悉權,并且該權利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張品澤在《人本精神與刑事程序-----人權保障的一種探索》中也提到被告人有簡易程序的選擇權與變更權,這些都說明應加強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再次,確立輕罪案件書面審程序。周國均、劉根菊在《試論確立中國式辯訴交易程序》 文章中提到了一個數據,即1999年與1998年相比,全國由各級人民檢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663,518人,上升了10.9%;提起公訴共672,367人,上升了15%。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53.9萬多件,上升12.2%;判處犯罪分子60余萬人,上升14.02%。從上述情況看,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比去年上升10—15%。這一現狀提醒我們為了減少積案的累積,要確立一種程序加以改善,建立輕罪案件書面審程序即是針對這一問題提出的改革措施;另外,建立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程序。范躍如在《論辯訴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國的構建》中認為我國是可以有條件的建立辯訴交易程序的,他認為建立辯訴交易程序有利于減少積案、提高訴訟效率,并降低訴訟成本;另外也有利于將我國一貫堅持的“坦白從寬”政策制度化。最后,簡易程序的多元化適用。該標準的建立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給予不同的審理程序,以提高訴訟效率以及追求訴訟公正,崔永明在《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問題研究》中提出改革普通程序簡易審以作為簡易程序的輔助工具,改革后的普通程序簡易審既使訴訟加快了,達到了司法資源的節約和充分利用,又使被告人得到了有利的判決,確保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基本理念得以同時實現。總之,多元化的適用簡易程序是適應目前存在的刑事案件多、類型復雜、司法資源匱乏的現狀,同時它也是符合國際簡易程序發展的大趨勢而提出的對策。
四、 結語
本文從刑事簡易程序的世界發展概況以及我國的司法實踐著手,結合各家之
言以及筆者的見解,揭露了該程序的不足之處以及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議和措施,希望能以此完善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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