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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失業金可以領取幾個月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南寧失業金可以領取幾個月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南寧失業金可以領取幾個月
失業保險金待遇享受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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