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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辦理指南
補助,指補貼及幫助;政府或集體專向的,使得某方獲益的某種行為。補助的種類繁多,常見有各類網購補助,政府補助,食宿補助,醫療補助等等。下面是小編分享的鄭州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辦理指南,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申領條件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足額繳費滿一年;
2、吸納安置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
3、用人單位招收的公益性崗位人員、一年以內重新招錄原單位失業人員的不享受此項補貼。
二、申請資料
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安置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安置人員名單及申請期內工資明細賬(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明細(單)等,賬單時限均不少于3個月;
3、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申領表。
三、補助標準
按用人單位實際安置人數及簽訂合同期限,確定補助金額,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發放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就業安置補助,以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日期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核定。每增簽1年勞動合同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補助,每人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
四、申報時限
自用人單位吸納安置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3個月后,方可申報。
五、經辦流程
1、就業安置補助審核
為方便企業,按照就近申請原則,用人單位申請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可就近到企業所在轄區社會保險機構申請。
(1)由分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申報的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按照“誰受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理申請的單位對提出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指派核查人員(至少兩人)對用人單位安置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確保用人單位吸納安置的真實性。
(2)用人單位應每年向分局業務審批機構報告安置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若中途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業安置補助。
(3)分局每月20日前將本月所有申請就業安置補助用人單位名單匯總后,出具《一次性創業補助、就業安置補助申領匯總表》(附件4)上報局失業職工培訓就業指導處,由局失業職工培訓就業指導處于月底前報局基金財務處。
2、就業安置補助的支付
每月10日前各分局將上月申報并已核查結束的就業安置補助用人單位名單匯總后,打印《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申領明細匯總表》(附件6)并報局失業職工培訓就業指導處;局失業職工培訓就業指導處每月15日前統計匯總各分局上報的審批合格名單,打印《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申領明細匯總表》轉局計劃統計處,由計劃統計處形成發放計劃,基金財務處按計劃統計處出具的發放計劃進行資金撥付。(各縣(市、區)社會保險局參照市局工作辦法執行,就業安置補助的支付可暫按原失業保險金支付渠道支付)
3、實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就業安置補助:
(1)安置人員在用人單位未正常工作的;
(2)安置人員在用人單位未正常發放工資的;
(3)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安置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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