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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辦理指南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無錫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辦理指南,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關系建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辦理條件
外地戶籍在無錫居住租賃房屋需要辦理江蘇省居住證。
辦理材料(原件、復印件,現場可復印)
(一)房東:房產證、土地證、房屋權屬證書土地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拆遷安置單/協議或者購房合同不能用于房租租賃登記;
(二)租賃當事人:租房合同、身份證明;
(三)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房管所現場提供);
租賃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辦理流程
攜帶上述材料到租賃房屋對應的房管所→填寫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簽字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當場辦結
辦理費用:免費辦理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材料,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1、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a、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b、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c、共有房屋,須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
d、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須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書面證件;
e、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的,該房屋法定繼承人須有辦妥房產繼承過戶的證件。
其中,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公安派出機構核準發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塊上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市房地局或浦東新區規土局審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則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2、承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屬于外地駐滬機構還需本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同意進駐本市的證明,以及區房管局、縣房管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所))同意租賃私房的批準件及工商注冊登記證明;境外人土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明;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須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辦租賃,屬于外國領事館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特種用房經理部代辦租賃;屬于外國、港澳地區企業代表機構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市房產交易所代辦租賃。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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