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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干部生活補貼如何領取
補貼泛指政府付與服務設施的全部款項,包括對實際服務設施的補償及純津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如何領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1、離休干部每年增發1—3個月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2〕62號)和縣委組織部、老干部局、財政局、人社局先和下發的《關于轉發〈關于提高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精神,紅軍每年增發3個月工資、抗日前期每年增發2個半月工資、抗日后期每年增發2個月工資,解放戰爭時期每年增發1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在每年一月份發給。(注:月工資為基本離休費)
2、每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根據《中共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給我省離休干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2年開始每年給離休干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省級每人每年1500元,廳級每人每年1300元,處級每人每年1000元,科級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當職務,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講師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發給。
政策問答
近期,有部分離休老同志和家人來信來電詢問:2014年10月國家統一調整離休費后,每年增發1~3個月的“生活補貼”應如何發放?現根據中央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答復如下:
一、“生活補貼”的發放范圍
(一)國務院發布《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第三條:老干部離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離休后原工資照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二)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提高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的通知》(贛組字〔2011〕66號)規定: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三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二、“基本離休費”的確定
人事部《關于離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2〕3號)規定: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干部,這次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后,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
根據以上精神,“基本離休費”應為離休干部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之和。
因此,2014年10月調整增加的離休費,應該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
三、“生活補貼”的發放時間。
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第七條:離休干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準離休的,都在批準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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