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申請指南
在我國,指為保障職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給予職工生活費的補償。分明補和暗補兩種形式。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申請指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辦事對象:
1、符合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政策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
2、符合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政策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中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及以上人員
二、受理部門: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簡稱“社保中心”)。
三、辦理依據:
1、《關于給予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高級專家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16〕67號):對參加陜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政策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在本人退休時發給一次性退休補貼。原對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工作人員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
2、《關于給予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及以上人員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函〔2018〕721號):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流程:
符合發給一次性退休補貼的教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提交《一次性退休補貼審核表》(一式兩份)及相關獲獎證書復印件,向社保中心申報。審核通過后,核算補貼金額,并于教職工退休當月隨工資發放。已退休并符合發給一次性退休補貼的教職工可提交上述材料進行補辦。
五、人員范圍: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繼續保持榮譽的教職工。
(二)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科學技術獎勵并在本人退休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繼續保持榮譽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
1、1999年12月25日前,獲得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原《國家星火獎勵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2、1999年12月26日后,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3、獲得原《陜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4、1999年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各部委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原大軍區級以上單位(含武警部隊)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
5、1999年12月26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原大軍區級以上單位(含武警部隊)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
(三)2014年9月30日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補貼標準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ⅹ提高的計發比例ⅹ計發月數。
其中,對獲得同一類別多個榮譽的,按其中最高的一個計發比例計算;對同時符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兩類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合并計算提高比例。原退休費提高比例后不超過本人原基本工資100%。計發月數確定為240。
七、特別說明:
為獎勵對學校教學事業做出貢獻的教師,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成果獎的高級專家,可按5%的提高比例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在正式參加陜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前,即交由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核之前,暫按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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