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
補貼是國家財政通過對分配的干預,調節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一種手段,目的是為了支持生產發展,調節供求關系,穩定市場物價,維護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補貼對象
就業困難人員中的納入市、區兩級救助圈的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殘疾人,零就業家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人員,2016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東西部扶貧協作對口幫扶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以下簡稱建檔立卡勞動力)。
二、補貼條件
補貼對象從事屬于《杭州市區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崗位(工種)目錄》范圍內的靈活就業,按規定申報就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每季報告靈活就業狀況的。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1、補貼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低保和低保邊緣戶家庭人員每人每月400元、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人員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資金由市就業專項資金承擔90%、區承擔10%。補貼期限內補貼對象身份發生變化,補貼標準分段計算。
建檔立卡勞動力參照本市低保邊緣家庭人員標準。
2、補貼期限
就業困難人員自申報就業當月起享受補貼,補貼期限至其就業援助卡(或《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以下簡稱政策享受憑證)有效期滿。
建檔立卡勞動力最早自2019年1月20日申報享受,補貼期限最晚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實現就業,就業時間晚于失業狀況確認時間的,補貼自該月起享受。因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在政策性幫扶崗位上崗或領取營業證照等原因導致補貼期限內中(終)止靈活就業的,補貼期限截止至出現中(終)止靈活就業情況的前一個月。
申報就業(或在用人單位實現非全日制就業)當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起享受;申報就業期間中(終)止靈活就業的,可按實本人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月數享受補貼;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將有關社會保險費補齊,不愿補齊的,應書面承諾放棄享受補貼,也可按本人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數享受補貼,中斷期限計入補貼期限。
四、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為申請人符合條件后的6個月內,逾期申請的,每逾期1個月相應扣減1個月的補貼。
五、申報管理
(一)申報就業
1、申報地點
市區就業困難人員,向戶籍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報就業;非市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或建檔立卡勞動力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所在社區(村)人力社保室申報靈活就業。
2、申報材料:
(1)《杭州市區靈活就業申報表》;
(2)《就業創業證》(或《杭州市失業證》和《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低保和低保邊緣戶還需增加提供《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
(3)相關靈活就業資料。
申報就業期一般為1年,申報期滿或在申報期內出現中(終)止就業情況的,需重新申報就業。申報就業時政策享受憑證有效期不足1年的,申報期截止至政策享受憑證有效期滿當月。2016年1月底前已申報就業的人員申報期滿后按本辦法重新申報就業。因已在異地享受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政策導致無法轉移社保關系從而不能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異地享受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政策證明及再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申報就業。
3、受理審核
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理后,對提供的證件、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網上創業就業等情況與計算機系統信息核對,對其就業狀況進行核實。通過審核的,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應在社區(行政村)公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將其申報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
申報就業的人員尚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先辦理參保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方可申報就業。
4、管理
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在計算機系統中將申報就業人員就業狀態改為申報靈活就業,并建立管理臺帳,實施跟蹤管理,積極提供就業服務。發現有弄虛作假等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
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區人力社保部門應加大抽查力度,加強對申報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提高其就業質量。
申報就業人員的政策享受憑證由本人保管。
申報就業人員在申報期戶籍遷出原社區(行政村)的或《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原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原戶籍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后,申報就業人員向現戶籍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或《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所在社區(村)人力社報告就業狀況、申請補貼。
(二)報告靈活就業
申報就業人員應每季向申報就業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如實書面報告靈活就業的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和勞動收入、證明人(單位)等情況。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應及時將其靈活就業報告情況錄入計算機系統。
(三)中(終)止
申報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就業中(終)止: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2、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
3、領取營業證照;
4、在政策性幫扶崗位上崗;
5、申報就業期滿;
6、政策享受憑證有效期滿;
7、本人自愿申請中(終)止;
8、未及時報告靈活就業狀況累計兩次以上;
9、實際就業狀況與報告靈活就業內容不一致累計兩次以上;
10、其他應中(終)止情況。
出現上述第2、3、7種情況的,申報就業人員應及時主動向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請并填寫《杭州市區靈活就業申報中(終)止情況表》,并出具勞動合同、營業證照等資料。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中(終)止其申報就業。
出現上述第8、9種情況的,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應及時填報《杭州市區靈活就業申報中(終)止情況表》,并上報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經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核準后,可以中(終)止其申報就業,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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