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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人才落戶政策解讀
戶口管理也就成為近現代社會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統,其限制甚至鎮壓職能將完全褪去,而協調、服務職能不斷增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蘇州人才落戶政策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新政執行后,蘇州各區及縣市的人才落戶政策是否相同?
文件:《通知》第七條:“本通知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
解讀:政府文件首次明確人才落戶大市統一,政策適用于蘇州整個行政區域,包括四市六區。
2、本人在蘇就業并繳納社保,全日制本科學歷,43周歲,根據新政策,能個人申報落戶嗎?
文件:《通知》第二條:“以上人員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按該條件申請辦理落戶。”
解讀:新政增加了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以上人員“先落戶再就業”政策。根據文件精神,申請人可按《通知》第二條規定,由目前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申請辦理;如同時具備學士學位證書的,也可按《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由本人申請辦理。
3、根據新政策,大專學歷,6個月社保是需要同一家單位繳納還是不同家單位也可以?
文件:《通知》第三條,具有大專學歷或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三級,年齡不超過35周歲,在蘇穩定就業并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后可申請辦理落戶。
解讀:新政針對大專學歷繳納社保的時間,原本要求連續繳納2年,現在縮短到6個月。同時,文件規定,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需要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不含補繳),因此在不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辦理人才落戶時不能累計計算。
4、根據新政策,自考、網絡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學歷申報?
文件:《通知》第二條,在蘇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以下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后可申請辦理落戶:(二)具有本科學歷(含留學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條件之一的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
解讀:符合條件的自考、網絡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學歷人員可根據本條規定辦理。
5、新政策中具有大專學歷,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年齡界限應如何定義?
解讀:具有大專學歷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年齡不超過35周歲即可。(舉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專學歷申請人,在5月9日提交申請的,仍在申請受理范圍內。)
6、人才新政實施后,應如何申報、向哪個機構申報?以及后續的辦理流程?
文件:《通知》第四條:“符合第一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到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遷入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人才集體戶,由本人到人才集體戶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人員由申報單位到單位注冊地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解讀:具體辦理流程需依據即將出臺的操作細則。
7、根據新政策,應如何辦理調檔手續?
解讀:根據《通知》第四條,人才落戶可由本人或單位申請辦理。單位申請的,可由單位辦理員工檔案轉入手續,具體流程可咨詢單位注冊地所在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由本人申請的,人事檔案應轉入人才落戶的受理機構,具體流程需依據即將出臺的操作細則辦理。
8、個人申請人才落戶,可以將戶口落到哪里?
文件:《通知》第四條,“符合第一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到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遷入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人才集體戶,由本人到人才集體戶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解讀:個人申請人才落戶的,在蘇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直接申請將戶口遷入合法穩定住所;暫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擬入戶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人才集體戶。按照合法穩定住所、人才集體戶的順序確定戶口遷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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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于持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新政對證書的工種有要求嗎?
文件:《通知》第五條:“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人員所持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應符合最新施行的蘇州市高技能人才緊缺職業(工種)目錄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需要,組織研究建立職業技能水平評價機制。”
解讀:《通知》對職業技能等級提出要符合蘇州最新發布的緊缺職業(工種)目錄,以此進一步增強蘇州人才引進的契合度。目前尚在執行期內的目錄是《2019年蘇州市高技能人才緊缺職業(工種)目錄》(蘇人保職〔2019〕17號)。
10、我是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都有,年齡52周歲,按照新政策能落戶嗎?
文件:《通知》第一條:“有來蘇就業意愿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后可申請辦理落戶:(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以上人員……以上人員中碩士研究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不超過50周歲”。第二條:“在蘇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以下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后可申請辦理落戶:(一)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及以上(含留學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一級條件之一的人員”。
解讀:該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年齡已超過《通知》第一條規定的50周歲年限,如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在蘇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可由申報單位到單位注冊地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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