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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碩士人才引進待遇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寧波碩士人才引進待遇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寧波碩士人才引進待遇1
補貼額度
延續《關于優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實施細則》(甬人社發〔2015〕179號)政策,在寧波大市范圍內首次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規定享受購房總額(以契稅發票不含稅的計稅金額為準)2%的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8萬元。
相關資格認定
1、認定“單位”
購房補貼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
2、畢業十年內時間認定
以所取得畢業證書或全日制學歷證明上的畢業日期之后10年內;海外學位以《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上畢業日期之后10年內。
3、創業就業資格認定
申報者勞動關系(以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為準)在寧波,并在甬繳納社會保險。
4、房屋產權為多人持有時享受額度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持有房屋產權且至少一方符合條件的。僅能一方按規定全額享受,雙方協商后由一方申請辦理。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未在婚后房屋產權中占有比例,能提供結婚證等相關證明的,可按規定全額享受。
(2)符合享受購房補貼條件、房屋產權由非夫妻關系的多人持有的申請者須持有1/3(含)以上產權,按產權比例享受補貼,且同一房產僅可享受一次。
申報流程
1、網上申報——個人線上提交申請。
2、網上預審——分市和區縣(市)兩級:
市級由市服務總窗預審;
區縣(市)由區縣(市)服務聯盟預審初核—預審通過后,申請人可攜帶相關材料原件到對應經辦窗口辦理。初核通過后,各經辦窗口匯總上報至人力社保部門。
3、復核——對應人力社保部門進行。
4、發放——當月申報并復核通過的,自復核通過之日起兩個月內直接撥付發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賬戶(需開通金融功能)。
材料清單
(1)網上填寫《寧波市基礎人才首次在甬購房補貼申請表》,預審通過后打印并單位審核蓋章,一式兩份。
(2)申報人身份證明、房屋產權所有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如房屋產權為夫妻所有,需提供結婚證)。
(3)單位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4)國內學歷提供學信網上的普通全日制學歷查詢證明;海外學位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技能人才提供學歷證書及高級職業資格證書。
(5)購買期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購房合同、交付結算發票、稅收繳款書、不動產權證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購房發票、稅收繳款書、不動產權證等。
(6)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在甬家庭唯一住房證明;
申報同時,視為申請人同意經力機構查詢本人在甬繳納社保情況。
寧波碩士人才引進待遇2
一、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貸款貼息
(一)享受對象
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中小微企業。
(二)享受條件
1.中小微企業貸款到期辦理還本付息。
2.新招用本市戶籍勞動者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比例達到申報貼息時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5%以上(其中超過100人用人單位達到8%以上),并按規定為其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滿1年。
(三)貼息標準和期限
貼息額度為每招用1人不超過20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貸款的貼息;標準為符合貼息條件貸款額的當期LPR的50%,其中市級以上科技孵化器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為符合貼息條件貸款額的當期LPR的100%。貼息貸款期限每次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3年。
(四)經辦方式
符合條件對象可登錄浙江政務網申報,或向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帶動就業情況認定后,貼息資金在申報次月發放。
(五)所需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貸款貼息申請表》(點擊下載);
2.被招用人員學歷證明(高校畢業生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3.銀行貸款合同及還本付息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二、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享受對象
招用本市戶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且登記失業滿6個月的失業人員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記失業人員(簡稱就業困難人員)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內首次來甬就業高校畢業生的中小微企業。
(二)享受條件
依法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補貼標準為單位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被招用人員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初次核定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四)經辦方式
采取“零申報”方式辦理,可通過大數據比對生成的符合條件對象,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無法通過大數據比對生成的符合條件對象,可登錄浙江政務網申報,或向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經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補貼資金在申報次月發放。
申報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點擊下載);
2.單位開戶銀行和銀行帳號(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3.被招用人員學歷證明(高校畢業生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4.《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非招用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記失業人員無需提供)。
三、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就業補貼
(一)享受對象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中小微企業。
(二)享受條件
依法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滿3個月。
(三)補貼標準
由屬地財政按每招用1 人補貼3000 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四)經辦方式
采取“零申報”方式辦理,可通過大數據比對生成的符合條件對象,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無法通過大數據比對生成的符合條件對象,在2021年5月底前,可登錄浙江政務網申報,或向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經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補貼資金在申報次月發放。
申報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中小微企業一次性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申請表》(點擊下載);
2.被招用人員學歷證明(高校畢業生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四、高校畢業生從事基層公共服務崗位補貼
(一)享受對象
新招用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在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專職從事就業創業、社會保險、維權調解、社會救助、養老服務、殘疾人幫扶、慈善救助等基層公共服務的街道(鄉鎮)。
(二)享受條件
街道(鄉鎮)應以本機構或下屬單位為用工主體,為街道(鄉鎮)本級和所轄社區(行政村)從事基層公共服務的高校畢業生依法辦理就業登記、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采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市區最低工資標準200%(奉化區及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執行)。補貼期限至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試點政策實施期限。
(四)名額限定
街道(鄉鎮)根據轄區常住人口數(根據最新人口普查統計口徑)確定:常住人口在9萬人及以上的,不超過6人;常住人口在5至9萬人的,不超過5人;常住人口在5萬人及以下的,不超過4人。社區(行政村)每個平臺不超過1人。新招用人員補貼名額與已按甬勞社就〔2010〕64號文件招用的補貼名額合并計算。
(五)經辦方式
符合條件對象向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申報。補貼1年受理1 次,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份,補貼資金2月份發放,享受期限為上年1月至12月。
(六)所需材料
加蓋單位公章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基層公共服務崗位補貼花名冊》(點擊下載)。
五、就業見習補貼
(一)享受對象
接收畢業2年內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甬高校畢業學年學生(含技師學院畢業學年學生)、甬籍16至24歲未就業且登記失業青年見習的我市就業實踐基地。
(二)享受條件
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按月發放見習生活補助且額度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見習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綜合商業保險。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每接收1名見習人員,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由屬地財政給予補貼。為見習人員繳納綜合商業保險的`,按每人50元標準享受補貼。
實踐基地招用見習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或未就業青年,可補繳見習期間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部分最低繳費標準給予補貼。
畢業2年內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其他人員見習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見習期未滿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剩余期限見習補貼一并給予。對因疫情影響暫時中斷見習的,相應順延見習期限。
(四)經辦方式
見習期滿后3個月內,符合條件對象可登錄浙江政務網(http://nb.zjzwfw.gov.cn)申報,或向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經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補貼資金在申報次月發放。
(五)所需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就業見習補貼申報表》(點擊下載);
2.就業見習協議;
3.被招用人員學歷證明;
4.見習生活補助發放清單;
5.綜合商業保險繳納憑證(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上傳勞動合同復印件)。
因企業變更等原因無法網上申報的還需提供更名變更相關證明材料。
六、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
(一)享受對象
到我市中小微企業首次就業的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
(二)享受條件
被中小微企業招用,簽訂1年(含)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辦理就業登記,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滿1年。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給予2000元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經辦方式
采取“零申報”方式辦理,可通過大數據比對生成的符合條件對象,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無法通過大數據比對生成的符合條件對象,可登錄浙江政務網申報,或向所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經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補貼資金在申報次月發放。
申報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申報表》(點擊下載);
2.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初次申報需提供);
3.學歷證明(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企業代為申報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申報表》。其中,高校畢業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業之間或同一集團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間流動就業的(視作同一家企業就業),需提供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的股權關系證明;高校畢業生在兼并重組或合并分立企業(視作同一家企業)就業的,需提供企業工商注銷或變更證明;高校畢業生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派遣外包的,需提供派遣外包協議復印件、用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加蓋派遣外包企業和用工企業公章的申報人員花名冊。
七、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享受對象
以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
(二)享受條件
1.辦理靈活就業登記。
2.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50元(奉化區及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執行)。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期滿后,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延長期間按其原享受標準給予補貼。甬政辦發〔2020〕41號文件生效前期滿人員,可持身份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其他期滿人員自動延長享受期限,無需辦理延期手續。
2017年1月1日前以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期滿后從事靈活就業未間斷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繼續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失業登記后從事靈活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初次核定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失業登記后再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直接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四)經辦方式
符合條件對象可通過浙江政務網申報,或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經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補貼資金按季發放。
(五)所需材料
1.《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表》(點擊下載);
2.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3.學歷證明(高校畢業生首次辦理時需提供);
4.《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非低保家庭登記失業人員無需提供)。
八、求職創業補貼
(一)享受對象
畢業學年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養畢業生:
1.來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兒。
3.持證殘疾人。
4.在學期間已獲得校園地或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5.來自建檔立卡貧困家庭。
6.來自貧困殘疾人家庭(城鄉低保邊緣家庭且畢業生父母其中一方為持證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為每人3000元。
(三)經辦方式
1.自愿申請。畢業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條件對象通過“浙江政務網”填寫個人基本信息,上傳身份證原件。學校統一提供已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名單,并加蓋學校公章和貸款發放銀行公章。如申請人信息無法通過申報系統比對,且不在學校統一提供名單之列,需根據“浙江政務網”信息提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各學校通過“浙江政務網”進行初審,對免予上傳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學校僅需核對畢業生個人信息,無需公示。對其余申請人,學校要嚴格審查資格,將人員信息上傳人力社保部門進行網上審核,并將人力社保部門審核通過人員名單在校內公示3個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傳公示原件。
3.資金發放。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門完成匯總并上傳本級財政部門,10月31日前,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學生個人賬戶。
(四)2020屆湖北籍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對2020屆湖北籍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按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20屆湖北籍畢業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30號)要求辦理,由符合條件對象所在學校負責審核公示,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申請人個人賬戶。
(五)其他
1.因故無法在畢業學年通過審核的應屆畢業生,可與下一屆畢業生一起向學校上傳申請,審核通過后發放求職創業補貼,未通過則不可再次申請。
2.部省屬高校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由市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列支。其他學校按隸屬關系,由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九、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補助
(一)享受對象
自2020年8月17日起,在甬部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屬事業單位以及單位納稅地在市本級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新吸納首次在甬就業(以首次在甬繳納社保時間為準)的具有技師和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二)享受條件
依法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在寧波連續繳納社保滿6個月,且未在寧波以家庭為單位購買住房。
(三)補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技師和高級技師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3萬元生活安居補助。
(四)經辦方式
1.符合條件對象可通過寧波人才服務申報系統填寫上傳申請材料。
2.申請人線上提交申請后,在甬部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屬事業單位,單位納稅地在市本級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申請材料由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服務聯盟總窗(簡稱市服務總窗)網上預審。預審通過后,申請人可持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對應經辦窗口辦理初核,初核后匯總至市人力社保部門復核。
3.申報材料清單:
(1)網上填寫《新吸納技師和高級技師安居補助申請表》,預審通過后打印并單位審核(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3)單位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4)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以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浙江省職業資格工作網”或寧波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網查詢結果為準);
(5)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在甬家庭無房證明。
(五)其他事項
1.凡在當月申報并經對應人力社保部門復核通過的,自復核通過之日起兩個月內由對應補貼發放單位直接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
2.申請人僅能享受一次生活安居補助。當同時符合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補助與市本級新引進應屆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補助時,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申報補貼;已經申領補貼的可按“就高”原則補足差額。
3.各區縣(市)可根據甬政辦發〔2020〕41號文件精神,參照市本級辦法執行。
十、中小微企業“穩就業白名單”信貸支持
(一)“穩就業白名單”確定
中小微企業“穩就業白名單”按照裁員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確定。
裁員率=(上上年度失業保險月平均參保人數-上年度失業保險月平均參保人數)/上上年度失業保險月平均參保人數×100%。
(二)“穩就業白名單”使用
“穩就業白名單”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根據失業保險參保數據計算獲取,每年第一季度產生。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通過寧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穩就業白名單”企業融資需求信息,各金融機構根據名單內企業實際情況和融資需求,制定個性化金融服務方案,提供一攬子金融支持。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備足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法人金融機構運用“微擔通”加大對“穩就業白名單”企業信貸支持的,符合再貸款要求的部分予以全額報銷。對融資滿足度高、對接成效好的金融機構,再貼現額度予以重點傾斜。
(三)壞賬損失補貼
金融機構通過“微擔通”渠道與市級擔保公司合作為“穩就業白名單”企業發放貸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LPR)上浮50個基點的,所發生的壞賬損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擔基礎上,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的50%由市財政進行補貼。貸款額度單筆不超過500萬元,單戶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不良發生且銀擔機制分擔后,金融機構可持市級擔保公司出具的已分擔不良部分的相關憑證,向金融機構營業地所在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市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審核及資金發放工作。
“穩就業白名單”制度與“微擔通”政策同步實施。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對與本地政策性擔保公司合作的銀行發生不良的部分進行補償。
十一、說明
(一)關于企業劃型標準。中小微企業劃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相關名詞解釋。靈活就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除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在公益性崗位上崗或領取工商營業證照(含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或經認定為網絡創業的)以外,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形式。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畢業生;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港澳臺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學歷證明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或學信網出具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和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留學回國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以及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畢業學年”是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的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畢業5年內”是指畢業年度后次年起5個自然年。
(三)關于有關事項說明。本細則規定的政策享受期限均從符合條件之月起連續計算,包括期間因各種原因中斷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同一家企業辦理就業登記月份與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繳費相一致的月份確定。在2020年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保補貼期限可以順延;以個人身份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在2021年底前按規定補繳的,可繼續按規定享受創業者社保補貼、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不包含解除勞動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后被同一單位重新招用的人員。原享受創業者社保補貼、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創業場租補貼、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貸款貼息未到期的,可在2022年底前繼續享受至期滿。原享受再就業援助補貼未到期的可享受至期滿。本通知所需資金由市本級和區縣(市)共同安排,按納稅地口徑,失業保險基金由統籌區負擔,財政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
(四)關于提高經辦效率。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強化部門數據共享,積極創造條件實現補貼政策“無感智辦”。各項補貼資金由市、區縣(市)審核發放,擬享受對象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調整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和促進就業資金內控管理辦法,加大對各區縣(市)監督檢查力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嚴重失信人員和嚴重失信企業不享受各項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本細則自甬政辦發〔2020〕41號文件施行之日即2020年8月17日起實施,其中具體條款已明確施行期限的,從其規定。此前相關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涉及國家新規定調整的,按國家新規定執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甬人社發〔2015〕182號)、《關于印發<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57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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