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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積金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廣州市公積金提取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廣州市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或肇慶,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六)非廣州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十一)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規定的,繳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請提取。
公積金繳存基數: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不低于廣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不高于廣州市201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30876元。
職工繳存基數等于廣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繳存基數下限:目前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2100元。
繳存基數上限:30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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